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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3-08 00:02 发表的 : 第一题是考你321第1项第4款
你要怎么说明该当或不该当,要考你体系!
1.刑法的体系是推理的重心,要善用体系做严谨的推理。 2.本案如果你一开头就写丙因为18条而无罪你可能就拿不到分数! 3.本案你要先讨论丙是否构成要件该当,且讨论本案共同正犯,就要讨论丙是否该当"实行"! 4.如果依实务见解(82年第2次刑庭决议)甲乙进入犯罪现场尚未探寻至财物时,丙就提出制止的意见并经甲乙拒绝后就离去,那么丙根本就没有构成实行犯罪行为的要件,丙不会是共同正犯,那么怎么需要讨论罪责的问题呢??从而跟丙几岁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5.综上丙无罪,甲乙也不该当321第1项第4款 ! 6.假设你有时间再讨论甲乙已经探寻至财物后,丙才提出制止的意见,此时才有共同正犯或帮助犯的该当,从而才有讨论实务见解的必要(37年上字2454号判例)。 7.题目不会废话,既然题目提到丙拒绝,应当就有其目的与用意,要去思考并破解他!
胜读10年书啊 写的真的是好 我也是觉得法律思考逻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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