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5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3-08 00:02 發表的 :
第一題是考你321第1項第4款

你要怎麼說明該當或不該當,要考你體系!

1.刑法的體系是推理的重心,要善用體系做嚴謹的推理。
2.本案如果你一開頭就寫丙因為18條而無罪你可能就拿不到分數!
3.本案你要先討論丙是否構成要件該當,且討論本案共同正犯,就要討論丙是否該當"實行"!
4.如果依實務見解(82年第2次刑庭決議)甲乙進入犯罪現場尚未探尋至財物時,丙就提出制止的意見並經甲乙拒絕後就離去,那麼丙根本就沒有構成實行犯罪行為的要件,丙不會是共同正犯,那麼怎麼需要討論罪責的問題呢??從而跟丙幾歲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5.綜上丙無罪,甲乙也不該當321第1項第4款 !
6.假設你有時間再討論甲乙已經探尋至財物後,丙才提出制止的意見,此時才有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該當,從而才有討論實務見解的必要(37年上字2454號判例)。
7.題目不會廢話,既然題目提到丙拒絕,應當就有其目的與用意,要去思考並破解他!

勝讀10年書啊   寫的真的是好  我也是覺得法律思考邏輯很重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3-08 03:3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1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