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的争点是甲是否有侵占的故意个人认为有理由=流浪汉甲见员警乙心虚逃跑除非可证明甲通常见到员警都会"心虚"逃跑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0 20:57 发表的: 本题的争点是甲是否有侵占的故意个人认为有理由=流浪汉甲见员警乙心虚逃跑除非可证明甲通常见到员警都会"心虚"逃跑所以个人认为甲是因为欲将2000元为所有所以甲成立337我只是想写和别人不一样的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21 12:55 发表的 : 这一题钱是从物.杂志是主物.对后者之处分(丢弃)当然及于前者.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权:反之若该从物(钱)是遗失物.就算该当刑法337好了.也不至于有实质违法姓.....所以仅多是不当得利........---->以上仅个人之减见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21 12:55 发表的 : 这一题钱是从物.杂志是主物.对后者之处分(丢弃)当然及于前者.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权
下面是引用 风天 于 2010-01-28 13:49 发表的 : 民法68条: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请说明本案2000元为杂志之从物的论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