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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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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分討論
流浪漢甲在火車站.在站內垃圾桶裡撿穫一本雜誌.打開一看.雜誌內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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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6 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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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甲該當什麼刑責?
沒罪!
客觀無犯行
主觀無犯意
行為上無違法事由
責任上無可歸責。
心虛不犯罪吧?
跑步也不犯罪吧?
看看會不會因為長的太醜,影響市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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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6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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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2000元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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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6 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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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以為,這題的事實說明的太少,容易離題。
b大要問的可能是刑訴88條現行犯的問題。但這不是刑分的問題啊~
如柏大所述,可能成立侵佔遺失物。
但侵佔遺失物必須行為人未依民法遺失物處理規定始有適用。
題中甲僅由發現到離開,不能得知有無後續處理~
所以小的認為不應逕予假設事實,應僅就發現遺失物到離開間的行為討論即是。
不然小的也可以有以下的假設:
1.甲跑的時候將2000元丟下→沒事
2.甲跑的時候將2000元帶走→能不能算著手還不知道?
  (1)離開車站後到警局招示→沒事
  (2)離開車站後回家→能不能算著手還不知道?
        (1)回家三天後送警局招示→沒事
        (2)回家一年後送警局招示→應該怎麼算呢?沒事?未遂?
3.甲跑掉的原因是因為怕流浪漢身份被警察抓→與侵佔遺失物主觀上無關
.........以下族繁不及備載

以上還是小的胡說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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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7 0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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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
垃圾桶裡撿穫一本雜誌=>屬廢棄物.不是遺失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0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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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1-20 13:0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無罪
垃圾桶裡撿穫一本雜誌=>屬廢棄物.不是遺失物
為了一本雜誌而放棄2000元
除非他視金錢如糞土
否則就是一本"好看"的書表情

我是說"月旦"雜誌啦!表情
真是一位好學的人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0 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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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無罪.且反而是警察會成立犯罪的機率能比較高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0 19:25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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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1-16 22:3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流浪漢甲在火車站.在站內垃圾桶裡撿穫一本雜誌.打開一看.雜誌內夾有現金2000元
突然有一員警乙前往查看.流浪漢甲見員警乙心虛逃跑.員警乙見狀也緊追在後.
流浪漢甲逃逸無蹤.未被乙攔住

請問甲該當什麼刑責?
本題的爭點是甲是否有侵佔的故意
個人認為有
理由=流浪漢甲見員警乙心虛逃跑
除非可證明甲通常見到員警都會"心虛"逃跑

所以個人認為甲是因為欲將2000元為所有
所以甲成立337

我只是想寫和別人不一樣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0 20:57 |
cmt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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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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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虛不屬犯罪購成要件~甲撿雜誌(不算遺失物)屬癈棄物~法律不處罰~無罪
2:雜誌中有錢若屬雜誌主人遺失,甲屬侵佔遺失物(或離本人持有之物)
3:若雜誌中的錢屬主人故意丟掉的,甲當然不成立侵佔遺失物罪,則雜誌主人成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但是應該不會有人故意丟掉...),所以到底主人有沒有放棄2000元的所有權?或許是主人恨他老公拿錢包大陸二奶把錢放雜誌中丟掉...主人主觀的問題我們不知道...無法論甲罪責??
4:若要說我們客觀上檢視那2000元應該沒有人會丟掉是主人遺失而說他侵佔遺失物罪,那是否每個撿資源回收的人每次在沒有價值的垃圾堆中突然發現一個有價值的東西我們就一律論以侵佔遺失物罪?例如一台六成新的數位相機?(客觀上現在的台灣人浪費大家都知道...又有誰知道是相機主人買了新的而把他丟掉或者是他不小心掉)?還是回到原來東西的人的主觀問題吧,今天若是物主要求他歸還他不歸還,他才構成侵佔遺失物,法律沒規定看到警察不能逃跑,更不處罰意欲侵佔無主物,有這個物但不知是遺失?是無主?是其他.....,你怎麼認定...?


就像一塊錢我們說他法益輕微,一千塊我們說他顯有客觀相當程度的法益,我們由一塊...二塊...三塊...四塊一直加到一千?幾塊是重大法益跟輕微法益分界點.....
平時我們在路上沒戴安全帽,看到警察就算他在對街也是很心虛怕他追過來,但我這次無照騎車被抓我以前的心虛好像也不致於該變成我這次心虛犯罪的加重要件.....
若甲侵佔的是無主物,說不定他還覺得警察很可疑,是想來分一杯羹或或把他剛到手的無主物搶去的也說不定....所以緊追在後!現在的警察該做的不該做的也很難預見不是嗎...


寫個不一樣的答案,就像某刑法老師說過,法的評價不管是正面負面,終極目標都在創造喜悅,都有詩的感覺....


[ 此文章被cmtily在2010-01-21 17:35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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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裡雜誌==廢棄物(無主物)打開一看.雜誌內夾有現金2000元(遺失物)(拾獲遺失物要送警,誰規定要多久時間)
突然有一員警乙前往查看.流浪漢甲見員警乙心虛逃跑.(心虛逃跑乃屬假設語氣不成立犯罪,穿員警制服的人不一定是員警,如同猴子穿衣服也不會變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21 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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