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的爭點是甲是否有侵佔的故意個人認為有理由=流浪漢甲見員警乙心虛逃跑除非可證明甲通常見到員警都會"心虛"逃跑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0 20:57 發表的: 本題的爭點是甲是否有侵佔的故意個人認為有理由=流浪漢甲見員警乙心虛逃跑除非可證明甲通常見到員警都會"心虛"逃跑所以個人認為甲是因為欲將2000元為所有所以甲成立337我只是想寫和別人不一樣的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21 12:55 發表的 : 這一題錢是從物.雜誌是主物.對後者之處分(丟棄)當然及於前者.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權:反之若該從物(錢)是遺失物.就算該當刑法337好了.也不至於有實質違法姓.....所以僅多是不當得利........---->以上僅個人之減見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21 12:55 發表的 : 這一題錢是從物.雜誌是主物.對後者之處分(丟棄)當然及於前者.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權
下面是引用 風天 於 2010-01-28 13:49 發表的 : 民法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請說明本案2000元為雜誌之從物的論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