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7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c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发问] 裁定驳回 VS 判决驳回
民诉
第442条: 提起上诉,如逾上诉期间或系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者,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1 15:46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就代表你裁与判分不清楚!!!!
裁:通常为程序上的审理(刑法有例外我就不说明了)
判:通常为实体上的审理(刑法亦有例外我也就不说明了)
而民诉
第442条: 提起上诉,如逾上诉期间或系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者,原第一审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
代表你要提上诉若有1、逾上诉期间   2、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 两种原因之一,法院在「程序上」直接
就驳回你了。<未进入实体审判前发生>
第449条: 第二审法院认上诉为无理由者,应为驳回之判决。
代表你已上诉,也进入实体审判,法官却发现你上诉书内容是无理由的(简单说就是你乱告啦!!),那法官就
会依449条,判「驳回」的判决(此为实体判决)。
不过,上述说法,到了刑法体系,会有小小的出锤.....但民法体系是一样的。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2 08:34 |
pc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SOGA.....
原来是酱子, 谢谢大大的解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2 09:12 |
yugiohchao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本也不太懂~
不过楼上大大说明后~
就有大方向了~
谢谢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3 12:18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我也不是学法律的,误打误撞就遇到了法律,反正是交流嘛
各位大大一起加油啰!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3 18:1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7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