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79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發問] 裁定駁回 VS 判決駁回
民訴
第442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1 15:46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就代表你裁與判分不清楚!!!!
裁:通常為程序上的審理(刑法有例外我就不說明了)
判:通常為實體上的審理(刑法亦有例外我也就不說明了)
而民訴
第442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代表你要提上訴若有1、逾上訴期間   2、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兩種原因之一,法院在「程序上」直接
就駁回你了。<未進入實體審判前發生>
第449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代表你已上訴,也進入實體審判,法官卻發現你上訴書內容是無理由的(簡單說就是你亂告啦!!),那法官就
會依449條,判「駁回」的判決(此為實體判決)。
不過,上述說法,到了刑法體系,會有小小的出鎚.....但民法體系是一樣的。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2 08:34 |
p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SOGA.....
原來是醬子, 謝謝大大的解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2 09:12 |
yugiohchaos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本也不太懂~
不過樓上大大說明後~
就有大方向了~
謝謝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3 12:18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我也不是學法律的,誤打誤撞就遇到了法律,反正是交流嘛
各位大大一起加油囉!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3 18:1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7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