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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arlschmitt於2007-11-12 23:52發表的 : 關於這個問題,請看新修正的地方制度法規定:第四條 (直轄市、市、縣轄市之設立)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 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 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條,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應該是以目前臺北縣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