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carlschmitt于2007-11-12 23:52发表的 : 关于这个问题,请看新修正的地方制度法规定: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辖市之设立) 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 直辖市。 县人口聚居达二百万人以上,未改制为直辖市前,于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 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其..............如依据地方制度法第4条,台北县升格为准直辖市,应该是以目前台北县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