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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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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是怕有笔战这种无聊事,所已无聊去找资料,人难免会有没想到或疏漏的地方,欣赏别人论述,找寻自己缺点,这才是PO文讨论喔
事实上,我事来乱的!!!

一则供参考!!
裁判字号: 29 年上字第 2705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 原审认定上诉人以毒粑给予某甲服食,某甲回家毒发,肚痛难忍,自缢身死,是上诉人虽用毒谋杀某甲,而某甲之身死,究系由于自缢所致。其毒杀行为既介入偶然之独立原因而发生死亡结果,即不能谓有相当因果关系之联络,祇能成立杀人未遂之罪。


所以我之前是错的,印象中好像有甚么复合的因果流程,还有追砍人造成被害人掉入河中,撞到桥墩,昏迷溺毙---好像是杀人既遂??
不重要!!
我是来乱的!!!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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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觉得你举的第二例也足以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了,不过因果关系本来就不好判断,每个人思考出来的结果可能也会不一样。以前老师有教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方法,但是最好是真的判断不出来再用。

简单说,就视结果(怎么死)来跟行为(怎么杀)来做对比:行为是砍人、结果是溺死->不具因果关系。以客观归责理论来看,行为人制造的风险是砍人,但这个风险没有实现,反被可能溺死这个风险所取代,因为不认为行为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再来就只能讨论过失,不过这就是另一件事(也就是说要开另一个标题)。行为人对被害人溺死的风险有没有预见可能性->再来就是最有趣的部份:因为一讨论会发现,其实很大的可能性,行为人不只有预见可能性,甚至有利用之心,那就又是另一个杀人既遂的讨论了,而这部分应该是一行为或二行为,就要讨论是否为杀人故意的延续(一行为)或是另一个事中的杀人故意(二行为)。如果认为没有利用之心,而只是不注意,就只是过失的问题(如果是过失就要再讨论杀人未遂)。



所以这个例子是有可能变成三种结论:

1.杀人既遂=>立论点:一个整体故意下的二种行为,为一行为(接续的概念),结果虽然和砍人无因果关系,但和使之溺死有因果关系

2.杀人既遂+杀人未遂、数罪并罪=>立论点:砍人的行为造成未遂(因果关系不成立),事中另产生使被害人溺死的故意而成立另一个杀人罪(不是很建议采这个,因为另外产生事中故意不是很好凹,凹得不漂亮老师觉得你在鬼扯,那就不太妙。凹的漂亮也不见得分数比别的结论高)

3.杀人未遂+过失致死、想像竞合后只论杀人未遂=>立论点:因果关系不成立,杀人为未遂,而对被害人溺死,行为人仅有过失

只要上面的考点都有写到,其实哪种结论都是ok的



我的想法,供参考,一起讨论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6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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