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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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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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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是怕有筆戰這種無聊事,所已無聊去找資料,人難免會有沒想到或疏漏的地方,欣賞別人論述,找尋自己缺點,這才是PO文討論喔
事實上,我事來亂的!!!
一則供參考!!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27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 原審認定上訴人以毒粑給予某甲服食,某甲回家毒發,肚痛難忍,自縊身死,是上訴人雖用毒謀殺某甲,而某甲之身死,究係由於自縊所致。其毒殺行為既介入偶然之獨立原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即不能謂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聯絡,祇能成立殺人未遂之罪。
所以我之前是錯的,印象中好像有甚麼複合的因果流程,還有追砍人造成被害人掉入河中,撞到橋墩,昏迷溺斃---好像是殺人既遂??
不重要!!
我是來亂的!!!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x
0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5 22:41 |
lancesan
級別: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其實我覺得你舉的第二例也足以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了,不過因果關係本來就不好判斷,每個人思考出來的結果可能也會不一樣。以前老師有教一個很簡單的判斷方法,但是最好是真的判斷不出來再用。
簡單說,就視結果(怎麼死)來跟行為(怎麼殺)來做對比:行為是砍人、結果是溺死->不具因果關係。以客觀歸責理論來看,行為人製造的風險是砍人,但這個風險沒有實現,反被可能溺死這個風險所取代,因為不認為行為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再來就只能討論過失,不過這就是另一件事(也就是說要開另一個標題)。行為人對被害人溺死的風險有沒有預見可能性->再來就是最有趣的部份:因為一討論會發現,其實很大的可能性,行為人不只有預見可能性,甚至有利用之心,那就又是另一個殺人既遂的討論了,而這部分應該是一行為或二行為,就要討論是否為殺人故意的延續(一行為)或是另一個事中的殺人故意(二行為)。如果認為沒有利用之心,而只是不注意,就只是過失的問題(如果是過失就要再討論殺人未遂)。
所以這個例子是有可能變成三種結論:
1.殺人既遂=>立論點:一個整體故意下的二種行為,為一行為(接續的概念),結果雖然和砍人無因果關係,但和使之溺死有因果關係
2.殺人既遂+殺人未遂、數罪併罪=>立論點:砍人的行為造成未遂(因果關係不成立),事中另產生使被害人溺死的故意而成立另一個殺人罪(不是很建議採這個,因為另外產生事中故意不是很好凹,凹得不漂亮老師覺得你在鬼扯,那就不太妙。凹的漂亮也不見得分數比別的結論高)
3.殺人未遂+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後只論殺人未遂=>立論點:因果關係不成立,殺人為未遂,而對被害人溺死,行為人僅有過失
只要上面的考點都有寫到,其實哪種結論都是ok的
我的想法,供參考,一起討論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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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6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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