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總]中止未遂相關案例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7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
(共 2 頁)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JQAZ
級別:
初露鋒芒
x5
x284
分享:
▼
首先,我是怕有筆戰這種無聊事,所已無聊去找資料,人難免會有沒想到或疏漏的地方,欣賞別人論述,找尋自己缺點,這才是PO文討論喔
事實上,我事來亂的!!!
一則供參考!!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27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 原審認定上訴人以毒粑給予某甲服食,某甲回家毒發,肚痛難忍,自縊身死,是上訴人雖用毒謀殺某甲,而某甲之身死,究係由於自縊所致。其毒殺行為既介入偶然之獨立原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即不能謂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聯絡,祇能成立殺人未遂之罪。
所以我之前是錯的,印象中好像有甚麼複合的因果流程,還有追砍人造成被害人掉入河中,撞到橋墩,昏迷溺斃---好像是殺人既遂??
不重要!!
我是來亂的!!!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x
0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5 22:41 |
lancesan
級別: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其實我覺得你舉的第二例也足以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了,不過因果關係本來就不好判斷,每個人思考出來的結果可能也會不一樣。以前老師有教一個很簡單的判斷方法,但是最好是真的判斷不出來再用。
簡單說,就視結果(怎麼死)來跟行為(怎麼殺)來做對比:行為是砍人、結果是溺死->不具因果關係。以客觀歸責理論來看,行為人製造的風險是砍人,但這個風險沒有實現,反被可能溺死這個風險所取代,因為不認為行為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再來就只能討論過失,不過這就是另一件事(也就是說要開另一個標題)。行為人對被害人溺死的風險有沒有預見可能性->再來就是最有趣的部份:因為一討論會發現,其實很大的可能性,行為人不只有預見可能性,甚至有利用之心,那就又是另一個殺人既遂的討論了,而這部分應該是一行為或二行為,就要討論是否為殺人故意的延續(一行為)或是另一個事中的殺人故意(二行為)。如果認為沒有利用之心,而只是不注意,就只是過失的問題(如果是過失就要再討論殺人未遂)。
所以這個例子是有可能變成三種結論:
1.殺人既遂=>立論點:一個整體故意下的二種行為,為一行為(接續的概念),結果雖然和砍人無因果關係,但和使之溺死有因果關係
2.殺人既遂+殺人未遂、數罪併罪=>立論點:砍人的行為造成未遂(因果關係不成立),事中另產生使被害人溺死的故意而成立另一個殺人罪(不是很建議採這個,因為另外產生事中故意不是很好凹,凹得不漂亮老師覺得你在鬼扯,那就不太妙。凹的漂亮也不見得分數比別的結論高)
3.殺人未遂+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後只論殺人未遂=>立論點:因果關係不成立,殺人為未遂,而對被害人溺死,行為人僅有過失
只要上面的考點都有寫到,其實哪種結論都是ok的
我的想法,供參考,一起討論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x
0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6 01:17 |
<<
上頁
1
2
>>
(共 2 頁)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5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