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
Dragon-Q的回覆
让我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思考可以更加深入
前些天,天天都要上课,太累了
实在无法思考和回覆
(实在是法学基础太差,要想很久)
(一)「无」侵害法益(杀人)之故意或预见可能=不罚
请问这是不是才是正解啊
(二)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自醉行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为还low!!
这有点意气之争,我觉得有刑法的国家就是low
没有刑法的大同世界才比较high
(都是夜店=highest)
哈哈,好啦,我只是写写可资参考,没想到回应这样大,哈哈
(别讨论这个,会把原因行为失焦啦,另开篇来讨论哪国刑法最low好了,哈哈)
(三)至于有刑法19-1/2之情形在为判断免除其行
用的,而不是影响故意过失之成立才对,
Dragon-Q大所言甚是,
所以,是用故意过失来决定是否系:
过失原因自由行为,或故意原因自由行为,或无原因自由行为啊
决非,影响故意过失啊
应该,没有人认为19 I, II 是在影响故意过失吧
原本,19 I, II 就是在以精神状态来免除刑责,
后来,因为太不合于公平正义,
才再,使用 19 III,也就是学说所称的原因自由行为来加以排除
只是,学者为了符合学说上的故意行为与故意罪责同时存在原则
所以,将行为的模型扩大,
其实,实务上根本就用法条操作,跟着法感走啊
(天啊,当个法匠,难得使用目的解释,也要被骂,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