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 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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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1-01-16 23:3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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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因自由行為,小弟有幾個問題不明白想請教大家:
刑 19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故意殺人→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A) III
               ┌故意自陷┤
               │                └過失致死→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B) III
               │                ┌故意殺人→      ?         (C) ?
殺人決意┼過失自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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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1-16 23:52
1樓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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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1-01-16 23:59
2樓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16 23: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這樣一來,(C)(E)(G)都應成立殺人既遂罪,且因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無19I、II之適用。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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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1-01-18 20:02
3樓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是否代表一定是過失犯罪既遂,還是說兩者無涉?
....................
有(過失或故意)自陷(喪失或減少)(意識或控制能力)的主客觀行為+缺主觀要件的的犯罪客觀該當行為
..............
過失犯=期待可能性卻未注意的主觀可責+即遂客觀結果出現
..............
則通常在說過失犯指那個發生損害結果的行為時去判斷
而過失原因行為,則其過失指自陷時點去判斷,此有不同.
.........................................................
若採主客觀同時存在的例外,而將原因自由行為的主觀要素等同於前階的自陷之主觀要件,則說理上須有如此不可,才能例外如此認為,得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過失犯.
.......................
結局是經19III的除外排除後,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進入過失犯去評價,則有大鞋小腳之感受.但若不用過失犯去評價,則進入故意犯去評價,則又會輕重失衡.
.......................
結論可能是以罪責完全評價原則,得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以過失犯來評價其罪名與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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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1-01-18 20:05
4樓
  
進入過失犯去評價,則有大鞋小腳之感受.但若不用過失犯去評價,則進入故意犯去評價,則又會輕重失衡.
.............
單看後階則根本不成立犯罪行為,何來用故意犯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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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1 03:07
5樓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16 23:5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Dragon-Q應該是筆誤吧
若,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而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兩者邏輯上應有牴觸,
例如,一個無故意過失+一個過失+一個(隨便) =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或 不罰 ?
所以,應該是筆誤吧,是不是
----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三個均無故意過失=不罰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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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1 03:23
6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18 20:0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若採主客觀同時存在的例外,而將原因自由行為的主觀要素等同於前階的自陷之主觀要件,則說理上須有如此不可,才能例外如此認為,得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過失犯.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18 20: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進入過失犯去評價,則有大鞋小腳之感受.但若不用過失犯去評價,則進入故意犯去評價,則又會輕重失衡.
.............
單看後階則根本不成立犯罪行為,何來用故意犯評價呢?


抱歉,請問一下,這前階,後階之所指為何?
1.犯罪二階層嗎?
2.還是文章中的哪兩個部分呢?
3.還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模型?
請不吝賜教,謝謝。
ps.感覺是例外說的模型,不知道我猜的對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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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1-01-21 15:03
7樓
  
原因自由行為以三階理論如何在兩個時間去判斷.
前階在此指的是自陷行為(自陷意思+認知後階的客觀要件+著手自陷失智)
後階在此指的是客觀要件成立(因為主觀已經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
原因自由行為的罪,很難用通常的犯罪審查程序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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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1-21 16:29
8樓
  
下面是引用 創夢之神 於 2011-01-21 03:0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Dragon-Q應該是筆誤吧
若,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而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兩者邏輯上應有牴觸,
例如,一個無故意過失+一個過失+一個(隨便) =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或 不罰 ?
所以,應該是筆誤吧,是不是
----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三個均無故意過失=不罰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有誤,但是只指三個其中一為無故意過失=不罰!

下面是引用 創夢之神 於 2011-01-21 03:2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抱歉,請問一下,這前階,後階之所指為何?
1.犯罪二階層嗎?
2.還是文章中的哪兩個部分呢?
3.還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模型?
請不吝賜教,謝謝。
ps.感覺是例外說的模型,不知道我猜的對不對呢


1.不是犯罪二階層
2.兩部分適用於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
3.原因自由行為之判斷有地2.點說的,其中還有以三層次說明的方式!

以三層判斷:
1.有無殺人之犯意或能遇見法益之侵害
2.有無故意或過失自陷刑法19-I.II
3.行為時有無法意侵害之故意或過失

缺第一種=自醉行為
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以上為判斷方式,並影響故意或過失之成立!不過有疑義的是,原因自
由行為主要探討行為責任同時信原則,換言之,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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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2 00:11
9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21 15: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原因自由行為以三階理論如何在兩個時間去判斷.
前階在此指的是自陷行為(自陷意思+認知後階的客觀要件+著手自陷失智)
後階在此指的是客觀要件成立(因為主觀已經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
原因自由行為的罪,很難用通常的犯罪審查程序來看.



首先,謝謝柏檜回覆對於
原因自由行為的詳盡解說,
使我獲益匪淺,感謝賜教。

我太少和人討論法律問題,
自己看的法律書籍也很少,
所以對文字的敏感度很低,
感謝大家這麼詳盡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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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2 01:10
10樓
  
首先,感謝Dragon-Q的回覆
對於這個原因自由行為的故意過失個數的看法
我查講義後,也去問高人釐清我的想法,

所以借花獻佛,並討論於此
如有誤,應該是我自己沒記憶清楚,請再賜教,合先敘明。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1 16: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三層判斷:
1.有無殺人之犯意或能遇見法益之侵害
2.有無故意或過失自陷刑法19-I.II
3.行為時有無法意侵害之故意或過失

缺第一種=自醉行為
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以上為判斷方式,並影響故意或過失之成立!不過有疑義的是,原因自
由行為主要探討行為責任同時信原則,換言之,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一)關於上述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
是否,各家學說不同
有謂,僅以「無」侵害法益(殺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不罰
亦即,無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始得不罰
此以,著重侵害法益的主觀心態為主要評價基礎,
若依,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則評價似會不足,
是以,應以缺第一種始得不罰,
然而,德國刑法323a條規定之自醉行為,
又增列客觀處罰條件『為不法行為』,以限縮不罰之範圍,可資參考

(二)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
三階層的犯罪體系
就我的淺薄理解,在每一階層的討論中
都是有主觀和客觀的要件於各層次中
所以,或有謂該主觀之故意或過失,同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
然而,亦可謂該層次的故意過失,僅判斷沿用相同之概念
(最後,我對這個古典和近代古典犯罪體系之沿革不太了解,
若國考考了,那我就只能從盤古開天外星人到地球寫起了,哈哈)

(三)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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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1-22 09:51
11樓
  
(一)關於上述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
是否,各家學說不同
有謂,僅以「無」侵害法益(殺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不罰
亦即,無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始得不罰
此以,著重侵害法益的主觀心態為主要評價基礎,
若依,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則評價似會不足,
是以,應以缺第一種始得不罰,
然而,德國刑法323a條規定之自醉行為,
又增列客觀處罰條件『為不法行為』,以限縮不罰之範圍,可資參考

-------------------------------------------------------------------------
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二)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
三階層的犯罪體系
就我的淺薄理解,在每一階層的討論中
都是有主觀和客觀的要件於各層次中
所以,或有謂該主觀之故意或過失,同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
然而,亦可謂該層次的故意過失,僅判斷沿用相同之概念
(最後,我對這個古典和近代古典犯罪體系之沿革不太了解,
若國考考了,那我就只能從盤古開天外星人到地球寫起了,哈哈)

-----------------------------------------------------------------------------
你說的就是故意行為跟故意罪責同時原則!構成要件是故意,
責任上當然故意,至於有刑法19-1/2之情形在為判斷免除其行
用的,而不是影響故意過失之成立才對,因為就算是殺人罪還
是有處一年半的可能性,想不到吧,10年以上的重罪可以衣個
案剪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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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5 01:40
12樓
  
首先,感謝Dragon-Q的回覆
讓我對原因自由行為的思考可以更加深入
前些天,天天都要上課,太累了
實在無法思考和回覆
(實在是法學基礎太差,要想很久)



(一)「無」侵害法益(殺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不罰


請問這是不是才是正解啊


(二)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這有點意氣之爭,我覺得有刑法的國家就是low
沒有刑法的大同世界才比較high
(都是夜店=highest)
哈哈,好啦,我只是寫寫可資參考,沒想到回應這樣大,哈哈
(別討論這個,會把原因行為失焦啦,另開篇來討論哪國刑法最low好了,哈哈)


(三)至於有刑法19-1/2之情形在為判斷免除其行
用的,而不是影響故意過失之成立才對,
 

 Dragon-Q大所言甚是,
所以,是用故意過失來決定是否係: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或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或無原因自由行為啊
決非,影響故意過失啊
應該,沒有人認為19 I, II 是在影響故意過失吧
原本,19 I, II 就是在以精神狀態來免除刑責,
後來,因為太不合於公平正義,
才再,使用 19 III,也就是學說所稱的原因自由行為來加以排除
只是,學者為了符合學說上的故意行為與故意罪責同時存在原則
所以,將行為的模型擴大,
其實,實務上根本就用法條操作,跟著法感走啊
(天啊,當個法匠,難得使用目的解釋,也要被罵,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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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1-01-25 13:08
13樓
  
冤!
{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這句話是說,19III其範圍非限於原因自由行為,且不代表不包括自醉行為
甚至比自醉行為還廣

個人認為不要以原因自由行為去解釋19III,以前沒有法源,故以原因自由行為去網羅
而現在已有法源,為何還要畫地自限,
所以個人比較偏向,非19I或19II者,皆不可減,

END.....Q大您不用太感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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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5 14:06
14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1-01-25 1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這句話是說,19III其範圍非限於原因自由行為,且不代表不包括自醉行為
甚至比自醉行為還廣

.......


哇,大家的刑法都真是好棒
另,種種的解釋和看法都讓我對19 III
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不過,比自醉行為還廣,這可以舉例嗎? 還是僅止於法感上很廣呢?

這樣,問的原因是
因為,自醉是把無故意過失的原因階段行為,亦歸納入罪之討論範圍,
而依,我國19 III 文義,是無納入自醉的無故意過失之行為的入罪空間。

有感疑惑,還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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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1-25 15:50
15樓
  
刑法19III只說故意或過失自招而已!只又醉態之下實現不法,其醉態
是出於故意過失就要罰~~

不過說真的~實務見解28上3816判例,他跟自醉行為一樣,可是他不
是說是自醉行為,而為排除是用自醉行為~且法律效果=19-1/2可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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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6 09:30
16樓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5 15: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19III只說故意或過失自招而已!只又醉態之下實現不法,其醉態
是出於故意過失就要罰~~

不過說真的~實務見解28上3816判例,他跟自醉行為一樣,可是他不
是說是自醉行為,而為排除是用自醉行為~且法律效果=19-1/2可適
用!!


首先,還是要謝謝 Dragon-Q 回覆
因為,有回應才知道我問題出在哪
所以,雖然意見相左,仍是感謝耶
尤其,還提出判例,讓我這回家就不唸書的在打玩電動後也抽空看了判例,感謝



實務28上3816判例見解如下
假使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祇因偶然飲
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
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亦不得減輕其刑。

如套用德國刑法323a條規定之自醉行為,應見解如下
假使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然因偶然飲
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
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而得減輕其刑。

然若將吾套用之見解放到我國現今實務中
必然成為可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違背法令 19 III )

是以,德國323a範圍應廣於我國19 III 之範圍。

然而,故意過失自行招致,是否指涉行為階段或原因階段,或均有之,
其與,無故意過失自行招致之討論已如前數篇所述,於此不再贅述。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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