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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1-16 23:3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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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因自由行為,小弟有幾個問題不明白想請教大家: 刑 19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故意殺人→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A) III ┌故意自陷┤ │ └過失致死→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B) III │ ┌故意殺人→ ? (C) ? 殺人決意┼過失自陷┤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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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1-01-18 20:0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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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是否代表一定是過失犯罪既遂,還是說兩者無涉?
.................... 有(過失或故意)自陷(喪失或減少)(意識或控制能力)的主客觀行為+缺主觀要件的的犯罪客觀該當行為 .............. 過失犯=期待可能性卻未注意的主觀可責+即遂客觀結果出現 .............. 則通常在說過失犯指那個發生損害結果的行為時去判斷 而過失原因行為,則其過失指自陷時點去判斷,此有不同. ......................................................... 若採主客觀同時存在的例外,而將原因自由行為的主觀要素等同於前階的自陷之主觀要件,則說理上須有如此不可,才能例外如此認為,得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過失犯. ....................... 結局是經19III的除外排除後,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進入過失犯去評價,則有大鞋小腳之感受.但若不用過失犯去評價,則進入故意犯去評價,則又會輕重失衡. ....................... 結論可能是以罪責完全評價原則,得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以過失犯來評價其罪名與刑罰.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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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1-01-18 20:05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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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過失犯去評價,則有大鞋小腳之感受.但若不用過失犯去評價,則進入故意犯去評價,則又會輕重失衡.
............. 單看後階則根本不成立犯罪行為,何來用故意犯評價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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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1-21 03:23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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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18 20:02 發表的: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18 20:05 發表的 : 抱歉,請問一下,這前階,後階之所指為何? 1.犯罪二階層嗎? 2.還是文章中的哪兩個部分呢? 3.還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模型? 請不吝賜教,謝謝。 ps.感覺是例外說的模型,不知道我猜的對不對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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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1-01-21 15:03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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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以三階理論如何在兩個時間去判斷.
前階在此指的是自陷行為(自陷意思+認知後階的客觀要件+著手自陷失智) 後階在此指的是客觀要件成立(因為主觀已經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 原因自由行為的罪,很難用通常的犯罪審查程序來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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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1-21 16:29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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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創夢之神 於 2011-01-21 03:07 發表的:
Dragon-Q應該是筆誤吧 若,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而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兩者邏輯上應有牴觸, 例如,一個無故意過失+一個過失+一個(隨便) =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或 不罰 ? 所以,應該是筆誤吧,是不是 ----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三個均無故意過失=不罰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有誤,但是只指三個其中一為無故意過失=不罰! 下面是引用 創夢之神 於 2011-01-21 03:23 發表的: 1.不是犯罪二階層 2.兩部分適用於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 3.原因自由行為之判斷有地2.點說的,其中還有以三層次說明的方式! 以三層判斷: 1.有無殺人之犯意或能遇見法益之侵害 2.有無故意或過失自陷刑法19-I.II 3.行為時有無法意侵害之故意或過失 缺第一種=自醉行為 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以上為判斷方式,並影響故意或過失之成立!不過有疑義的是,原因自 由行為主要探討行為責任同時信原則,換言之,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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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1-22 01:10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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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Dragon-Q的回覆
對於這個原因自由行為的故意過失個數的看法 我查講義後,也去問高人釐清我的想法, 所以借花獻佛,並討論於此 如有誤,應該是我自己沒記憶清楚,請再賜教,合先敘明。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1 16:29 發表的 : (一)關於上述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 是否,各家學說不同 有謂,僅以「無」侵害法益(殺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不罰 亦即,無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始得不罰 此以,著重侵害法益的主觀心態為主要評價基礎, 若依,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則評價似會不足, 是以,應以缺第一種始得不罰, 然而,德國刑法323a條規定之自醉行為, 又增列客觀處罰條件『為不法行為』,以限縮不罰之範圍,可資參考 (二)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 三階層的犯罪體系 就我的淺薄理解,在每一階層的討論中 都是有主觀和客觀的要件於各層次中 所以,或有謂該主觀之故意或過失,同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 然而,亦可謂該層次的故意過失,僅判斷沿用相同之概念 (最後,我對這個古典和近代古典犯罪體系之沿革不太了解, 若國考考了,那我就只能從盤古開天外星人到地球寫起了,哈哈) (三)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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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1-22 09:51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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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上述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 是否,各家學說不同 有謂,僅以「無」侵害法益(殺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不罰 亦即,無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始得不罰 此以,著重侵害法益的主觀心態為主要評價基礎, 若依,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則評價似會不足, 是以,應以缺第一種始得不罰, 然而,德國刑法323a條規定之自醉行為, 又增列客觀處罰條件『為不法行為』,以限縮不罰之範圍,可資參考 ------------------------------------------------------------------------- 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二)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 三階層的犯罪體系 就我的淺薄理解,在每一階層的討論中 都是有主觀和客觀的要件於各層次中 所以,或有謂該主觀之故意或過失,同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 然而,亦可謂該層次的故意過失,僅判斷沿用相同之概念 (最後,我對這個古典和近代古典犯罪體系之沿革不太了解, 若國考考了,那我就只能從盤古開天外星人到地球寫起了,哈哈) ----------------------------------------------------------------------------- 你說的就是故意行為跟故意罪責同時原則!構成要件是故意, 責任上當然故意,至於有刑法19-1/2之情形在為判斷免除其行 用的,而不是影響故意過失之成立才對,因為就算是殺人罪還 是有處一年半的可能性,想不到吧,10年以上的重罪可以衣個 案剪成這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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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1-25 01:40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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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Dragon-Q的回覆
讓我對原因自由行為的思考可以更加深入 前些天,天天都要上課,太累了 實在無法思考和回覆 (實在是法學基礎太差,要想很久)
請問這是不是才是正解啊
這有點意氣之爭,我覺得有刑法的國家就是low 沒有刑法的大同世界才比較high (都是夜店=highest) 哈哈,好啦,我只是寫寫可資參考,沒想到回應這樣大,哈哈 (別討論這個,會把原因行為失焦啦,另開篇來討論哪國刑法最low好了,哈哈)
Dragon-Q大所言甚是, 所以,是用故意過失來決定是否係: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或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或無原因自由行為啊 決非,影響故意過失啊 應該,沒有人認為19 I, II 是在影響故意過失吧 原本,19 I, II 就是在以精神狀態來免除刑責, 後來,因為太不合於公平正義, 才再,使用 19 III,也就是學說所稱的原因自由行為來加以排除 只是,學者為了符合學說上的故意行為與故意罪責同時存在原則 所以,將行為的模型擴大, 其實,實務上根本就用法條操作,跟著法感走啊 (天啊,當個法匠,難得使用目的解釋,也要被罵,哈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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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1-01-25 13:08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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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
{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這句話是說,19III其範圍非限於原因自由行為,且不代表不包括自醉行為 甚至比自醉行為還廣 個人認為不要以原因自由行為去解釋19III,以前沒有法源,故以原因自由行為去網羅 而現在已有法源,為何還要畫地自限, 所以個人比較偏向,非19I或19II者,皆不可減, END.....Q大您不用太感動喔!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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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1-25 15:50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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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III只說故意或過失自招而已!只又醉態之下實現不法,其醉態
是出於故意過失就要罰~~ 不過說真的~實務見解28上3816判例,他跟自醉行為一樣,可是他不 是說是自醉行為,而為排除是用自醉行為~且法律效果=19-1/2可適 用!!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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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1-26 09:30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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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5 15:50 發表的 : 首先,還是要謝謝 Dragon-Q 回覆 因為,有回應才知道我問題出在哪 所以,雖然意見相左,仍是感謝耶 尤其,還提出判例,讓我這回家就不唸書的在打玩電動後也抽空看了判例,感謝 實務28上3816判例見解如下 假使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祇因偶然飲 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 為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亦不得減輕其刑。 如套用德國刑法323a條規定之自醉行為,應見解如下 假使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然因偶然飲 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 為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而得減輕其刑。 然若將吾套用之見解放到我國現今實務中 必然成為可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違背法令 19 III ) 是以,德國323a範圍應廣於我國19 III 之範圍。 然而,故意過失自行招致,是否指涉行為階段或原因階段,或均有之, 其與,無故意過失自行招致之討論已如前數篇所述,於此不再贅述。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