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謝
Dragon-Q的回覆
讓我對原因自由行為的思考可以更加深入
前些天,天天都要上課,太累了
實在無法思考和回覆
(實在是法學基礎太差,要想很久)
(一)「無」侵害法益(殺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不罰
請問這是不是才是正解啊
(二)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這有點意氣之爭,我覺得有刑法的國家就是low
沒有刑法的大同世界才比較high
(都是夜店=highest)
哈哈,好啦,我只是寫寫可資參考,沒想到回應這樣大,哈哈
(別討論這個,會把原因行為失焦啦,另開篇來討論哪國刑法最low好了,哈哈)
(三)至於有刑法19-1/2之情形在為判斷免除其行
用的,而不是影響故意過失之成立才對,
Dragon-Q大所言甚是,
所以,是用故意過失來決定是否係: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或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或無原因自由行為啊
決非,影響故意過失啊
應該,沒有人認為19 I, II 是在影響故意過失吧
原本,19 I, II 就是在以精神狀態來免除刑責,
後來,因為太不合於公平正義,
才再,使用 19 III,也就是學說所稱的原因自由行為來加以排除
只是,學者為了符合學說上的故意行為與故意罪責同時存在原則
所以,將行為的模型擴大,
其實,實務上根本就用法條操作,跟著法感走啊
(天啊,當個法匠,難得使用目的解釋,也要被罵,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