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7 14:51 發表的 : 難道老師是亂說的嗎?? 而且是知名補習班的老師呢?(不是老周) 我以為我學到新的見解的說! 不知是不是少數說??有大大知道嗎?? 再提一下,他說: 1.侵佔罪是行為犯?? 2.著手我國採形式客觀說?? 這些有錯嗎?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7 14:51 發表的 : 侵佔罪是行為犯??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7 20:55 發表的 : 1.但那位老師說,侵佔罪是行為犯不罰未遂犯的例外2.請問侵佔未遂何時成立呢?? 可否舉個例呢??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27 21:39 發表的: A:手機借我打一下B:拿去。(拿給A)A:不還你了。B:白痴。(快手搶回)嗯......相信大家應該看的出來我在亂掰別為難我了,我沒學刑分啦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27 22:15 發表的 : 補充: 判例字號】67_台上_2662【裁判日期】67/08/23【案由】侵占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苟非事前共謀,則其後參與 處分贓物之人,無論是否成立其他罪名,要難論以共同侵占。 這應該是老師之所以認為是行為犯的原因吧,我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