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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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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業務??(刑法)
甲男為身體健康,乙女為應招女郞中的紅牌
有一天甲找乙去旅館,甲向乙說表現好,就加兩倍錢
乙就努力的取悅甲,甲最後不支,而死亡,
假設甲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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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26 15:53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6 13:45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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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無罪
乙非為甲的義務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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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6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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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因果關係:主體身分仍不適~~~
P.S:那.職業殺手在殺人(執行業務)的時候發生打擊失誤.成立過失致死的部
分也要論以業務過失..是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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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6 14:57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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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6 13:45 發表的 關於業務??(刑法): 到引言文
甲男為身體健康,乙女為應招女郞中的紅牌
有一天甲找乙去旅館,甲向乙說表現好,就加兩倍錢表情
乙就努力的取悅甲,甲最後不支,而死亡,表情
假設甲男的死亡與乙女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請問乙論何罪??是否可阻卻違法??

以上純法律討論
未成年回答時,請家長陪同表情

乙跟甲做愛導致甲死亡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
依題意,並未說明乙有預見可能性,故推定為無預見可能性,不該當本罪。
再出第二題
丙為職業小偷,每次都開他自己的小發財車作案
某天,丙再次開其心愛的小發財車,滿載而歸時,因太開心,而不小心撞到丁,丁死亡
請問丙應該當何罪??
以上是晚輩聽課時的疑問??  


就個人見解,刑法上所謂「業務」,雖不以適法為限,但本質上仍須有適法之可能。
例如,無照醫生從事「醫療行為」,該醫療行為是因「無照」而違法,而非醫療行為本身即違法。
準此,題目雖道丙為「職業小偷」,但小偷行為本質上是違法行為,故不能算入「業務」之範圍。
職是,丙開車不小心撞死丁的行為,只成立271。(打錯了,是276I)


以上,毫無法理依據,純粹個人瞎掰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27 09:3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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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6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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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必須為法所容許的行為...
二.所謂容許乃業務之內容.如職業殺手.職業小偷.性工作服務者都不在
合法的業務範圍內.換言之.該業務必須有符合適法性質的內容......
三.密醫生的部分.從事醫療救護行為本為法所容許之業務.而不會一位無
業務執照.變成非法的義務.再者.無造行醫本為行政法之規範.若欲以刑法
相繩必須要進一步視該密醫之行為是否為有侵害法益之不法行為才是...
------->好久沒碰刑法了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6 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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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其實晚輩也是覺得如此,表情
但~
第二題,小偷丙,有老師說成立業務過失致死表情
第一題,他未說清楚,所以我才會有疑問表情
如果依老師的觀點,乙是否該當"業務過失致死"而主張"業務上的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呢??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27 19:13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6 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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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開車不小心撞死丁的行為
應該用276 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7 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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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為公娼呢??
那答案會不一樣嗎??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27 19:13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7 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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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子被拖吊車拖走,努力追拖吊車而心臟病發而死
跟上面因馬上風而死(不可能體力不支而死)
2.有人職業是小偷的嗎?(登記在那裡?) 表情
小偷跟開車有啥關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27 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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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道老師是亂說的嗎??表情
而且是知名補習班的老師呢?(不是老周)
我以為我學到新的見解的說!表情
不知是不是少數說??有大大知道嗎??表情
再提一下,他說:
1.侵佔罪是行為犯??
2.著手我國採形式客觀說??
這些有錯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7 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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