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7 14:51 发表的 : 难道老师是乱说的吗?? 而且是知名补习班的老师呢?(不是老周) 我以为我学到新的见解的说! 不知是不是少数说??有大大知道吗?? 再提一下,他说: 1.侵占罪是行为犯?? 2.着手我国采形式客观说?? 这些有错吗?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7 14:51 发表的 : 侵占罪是行为犯??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7 20:55 发表的 : 1.但那位老师说,侵占罪是行为犯不罚未遂犯的例外2.请问侵占未遂何时成立呢?? 可否举个例呢??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27 21:39 发表的: A:手机借我打一下B:拿去。(拿给A)A:不还你了。B:白痴。(快手抢回)嗯......相信大家应该看的出来我在乱掰别为难我了,我没学刑分啦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27 22:15 发表的 : 补充: 判例字号】67_台上_2662【裁判日期】67/08/23【案由】侵占 侵占罪为即成犯,于持有人将持有他人之物变易为所有之意思时,即行成立,苟非事前共谋,则其后参与 处分赃物之人,无论是否成立其他罪名,要难论以共同侵占。 这应该是老师之所以认为是行为犯的原因吧,我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