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自由風於2006-07-20 13:46發表的 昨天去了偵查庭:
昨天去了偵查庭~算是互告傷害恐嚇的案子
我方兩人~對方四人
可是對方有兩人沒去接受偵查
檢察官在昨天偵查完後叫我們27號再去
檢察官也有要求對方27號當天沒到的另外兩個一定也要到場
.......
傷害.恐嚇案子.算是告訴乃論.但一定要有相當關有利的證據.才會勝算.
比如(您去醫院傷害証明要有拍照再來他恐嚇您也要錄音.證人).
因您這不算刑事案件通常這些案件可能會脫很久才會裁定.
是民事案件那真的有得跑法院或地檢署了...
更何況您們又相告對方..
他們兩個是否是當事人如果是的話.檢察官還會傳喚他們到案說明.
如果沒來檢察官可以拘提他們三次如沒來他們慘了...
如果他們兩個不是當事人他們不必到場說明.只要在警局問話後自行回家.
雖然檢察官要求他們到場但他們可以請事假不到場說明啊!!
我上法院或地檢署不之其數....
如果申請免費律師很麻煩要有無財產證明.
一場律師費大約最便宜的要也三~五千以上...
所以通常我都自己去面對檢察官所以我沒請過律師....
文郁涵 要您多看還要多讀六法權書....
祝福您能打贏這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