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6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yakuy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緒
100年高考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的敘述,何者正確?
(A)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正解
(B)表意人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09:56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向法定代理人允許其獨立營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
因為已有行為能力,故不需向其法代人為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11:19 |
byakuy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是不太懂耶~
法條上不是說「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嗎
是因為已經向法代允許了,所以就已經是行為能力人了
故不用再向法代通知嗎???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11:45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代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

則該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法代人允許其獨立營業部份有"完全行為能力"

故就該獨立營業部分
該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為並自受(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13:46 |
byakuy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樓上這位版友~

頓時豁然開朗

大概了解

真希望自己的法學能強一點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16:32 |
original24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只要知道這句話:限行人獨立營業有效   ( 無需經法代同意


如上面考友所說: 限行人獨立營業 就算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我們法緒老師說 不要問為什麼!
因為法律規定就是這樣!!!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7 18:51 |
黃小N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知道(C)是錯在哪?
我看第89條和第90條~還是看不出錯在哪~可以請人解答一下嗎?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9 23:20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黃小NO 於 2011-09-09 23: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知道(C)是錯在哪?
我看第89條和第90條~還是看不出錯在哪~可以請人解答一下嗎?
謝謝



(C)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基本上
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僅係表意人之"使者"
法律行為之效力不歸屬之
故"無行為能力人"亦得為"傳達人"
(代理則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之)

撤銷權應屬於"表意人"而非"傳達人"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0 15:10 |
黃小N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您的解答
非常清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0 17: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8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