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6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yakuy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绪
100年高考

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叙述,何者正确?
(A)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正解
(B)表意人因过失而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09:56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向法定代理人允许其独立营业之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者,
因为已有行为能力,故不需向其法代人为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11:19 |
byakuy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是不太懂耶~
法条上不是说「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者」吗
是因为已经向法代允许了,所以就已经是行为能力人了
故不用再向法代通知吗???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11:45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代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

则该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法代人允许其独立营业部份有"完全行为能力"

故就该独立营业部分
该限制行为能力人得自为并自受(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13:46 |
byakuy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楼上这位版友~

顿时豁然开朗

大概了解

真希望自己的法学能强一点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9 16:32 |
original24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只要知道这句话:限行人独立营业有效   ( 无需经法代同意


如上面考友所说: 限行人独立营业 就算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我们法绪老师说 不要问为什么!
因为法律规定就是这样!!!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7 18:51 |
黄小N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知道(C)是错在哪?
我看第89条和第90条~还是看不出错在哪~可以请人解答一下吗?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9 23:20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黄小NO 于 2011-09-09 23: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知道(C)是错在哪?
我看第89条和第90条~还是看不出错在哪~可以请人解答一下吗?
谢谢



(C)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之撤销权,自意思表示后,经过一年而消灭

基本上
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仅系表意人之"使者"
法律行为之效力不归属之
故"无行为能力人"亦得为"传达人"
(代理则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之)

撤销权应属于"表意人"而非"传达人"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0 15:10 |
黄小N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您的解答
非常清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0 17: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8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