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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7-02 23:04 發表的 : 客觀歸責理論: 1.製造或提高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1)非容許風險(○) (2)法律意義的風險(○) (3)非降低風險(○) 2.實現該不被法所容許的風險 (1)危險與結果具常態關聯性(x) (2)結果之發生可避免 (3)結果之發生在規範的保護目的範圍內 →結果不可歸責,改論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