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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删文也被告!PTT四版主遭提告「妨害电脑使用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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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1 06:51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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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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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可以从非无故这个构成要件去阻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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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4-02-21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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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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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14-02-21 12: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认为应该可以从非无故这个构成要件去阻确吧
非无故,负负得正就是故意去删除表情
这严重了



无故表情无故表情通说无正当理由

但正当理由又陷主观认定表情表情表情表情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1 13:46 |
曹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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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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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22条第一项:「业务上正当行为,不罚」就能阻却掉罪责~
晚生认为"版主"之职务应符合业务之定义,所谓业务即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而言,盖板主拥有掌握版面调度之支配权,应包括"删文"此种类型,故执行此业务应为刑法第22条第一项所规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3-22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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