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5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訴]送達/管轄,題目練習。
不好意思,幾題題目練習。
因為不知道怎麼寫,寫得有點簡略。
麻煩大家多多指教喔!


[送達]

19歲甲向車商乙購買機車1輛,價金5萬元,分5期支付。甲給付完第2期即不再付款,乙乃以甲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3萬元之訴。書記官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交郵局寄送至甲寄宿處所,郵差至甲住處時,因甲不在,乃將通知書交給住甲隔壁房的丙,由丙代收。

請問:法院的送達是否合法?

答:

1.甲19歲,依照民法12、13條規定,尚未成年,因此不是民事訴訟法上有訴訟能力的當事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甲的父母)為之。

2.民事訴訟法上的送達有數種方式,如無法依照126、136向相對人為送達時(例如不在家無法收受),可為補充送達。惟補充送達應向相對人的同居人或受雇人為之(137)
本題中丙是住在甲隔壁房間的鄰居,非137內所規定的同居人或受雇人,不符合補充送達要件。
綜上,該送達並不合法。

---------------------------------------------------------------------------------

[管轄]

第一題
甲乙住所都在台中市,丙住在嘉義市。乙丙之間有雇傭關係。某天丙在台南市乙所承包的工程場所工作的時候,因為執行職務行為讓甲受傷並且受有損害,甲就到台中地方法院對乙丙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共同訴訟。
乙收到通知到庭之後就開始進行言詞辯論;丙則是抗辯台中地院沒有管轄權而拒絕辯論。
這時候台中地方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又如果甲只有起訴乙或只有起訴丙,結果有不同嗎?

答:
1.此案乙丙皆為普通審判籍,依照第1條,以原就被。
甲對乙丙提出共同訴訟,依照20前段,台中、嘉義都可以有管轄權,故可以任選其中一個。
但依照20後段對共同訴訟的規定,本案有第15條侵權行為涉訟的特別審判籍情形-->台南地方法院
乙已經應訴,依照25承認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但丙有提出異議,又因乙丙是共同訴訟被告,所以全案仍應該移送台南地方法院。

2.如果只有對乙提出訴訟
乙住在台中,工作場所在台南,依照1以原就被,可以以台中為管轄法院
但是依照第15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17 16:5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87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