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4 21:59 發表的 民法:
1.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敗訴,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
對於其它債務人之效力如何? 答案是不生效力?為什麼敗訴不生效力?
但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為什麼會亦生效力?
可以幫我解釋舉例一下嗎?
2.連帶債權中之一人有延遲者,他債權人亦其負責。?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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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275)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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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有連帶債務Z) (A向法院訴訟而判決確定) (A提出債Z均已清償-->非只是A之債務,而是全體)-->生效
(PS.也就是說,判決對他債務人整體有利-->生效;反之敗訴就是不利-->不生效力)
參考(民訴56)-->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2.AB共同擁有一輛車,然後A租給C,並約定3天後某地還車,
但是時間到了C要還給A,可是A卻沒有去拿(受領遲延),
這時候C因為沒地方放車,於是把車寄放在某室內停車場,
而這停車費不只是A,連B都要負責。
3.(284)AB(連帶債務人),欠C--10萬,A可以直接付給C全部的10萬,就等於全部清償。
(285)XYZ(連帶債權人),借錢給甲,其中X也可以代替其他人跟甲要錢。
4.舉例:A借錢給B,但是A跟B說債權已經讓給C了,此時B就把錢拿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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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債務人) (讓與人) (受讓人)
然而,因某原因A與C之間的讓與無效,這時候A去跟B要錢,
B可以主張已經把錢拿給C來對抗A。
5.甲跟乙有約定不得讓與債權,但是卻讓與給丙,
而丙(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甲跟乙之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
-->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以甲讓與給丙,有效!!
意即:甲與乙之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這題你會這樣問代表題目沒看清楚,你都說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了,那答案自然也出現了,
題目是問讓與之效力-->代表是甲讓與給丙的效力。
6.乙跟丙借錢,甲拿房屋幫乙當做抵押,通常甲會願意幫乙擔保而設定抵押權,
大多是因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例如夫妻,父子,兄弟..等),本題暫用甲夫乙妻來舉例。
然而今天冒出一個丁想幫乙承擔債務(謎:可能是客兄><),這時候丙說OK之後,乙就退出債的關係了,
而甲得知後,因為老婆都退出了,雖然從屬於債權之抵押尚存在,但是甲就丁之擔保,若不承認則消滅。
可以參考(民法304)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7.這個意思應該是說甲跟乙都有欠對方錢,甲欠乙10萬,乙欠甲8萬
清償期到了的時候,甲可以直接主張抵銷8萬,只還乙2萬。
8.假設甲跟乙借100萬約定利息5%,
則一年後,甲應該要還100萬(本金)+5萬(利息),但是甲只有80萬不足清償全部債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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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宗債務)
則乙可以指定要先抵充利息或是本金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