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9-22 03:29 發表的 法律問題:
因為年底要考國考
所以問題比較多
所以麻煩大大的幫忙了
1.(選舉罷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是書又有寫說選舉罷免訴訟是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所以到底選舉罷免訴訟是歸行政法院還是普通法院管呢?不解
2.為什麼斑馬線設定,標線,標誌之設定是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呢?為什麼不是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
3.為期選舉之公平性,主管機關在劃分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區時應特別留意平等原則?
劃分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區?所以是要怎麼劃分才符合平等原則呢?可以舉個例子嗎~感謝
憑印象回答,請斟酌參考 = =..
1.原則上-->公法事件歸行政法院;私法事件歸普通法院 (司法二元制)
但是我國行政法院分(1)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只有台北/台中/高雄 (2)最高行政法院:台北
選罷訴訟理應由行政法院管轄,但如果這樣的話會很沒有效率,
一來嘉義要跑去高雄or台中><,二來案件太多行政法院太少
所以變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總統副總統選罷法110..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或是公職人員選罷法108......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
總之..實務考量的原因之下-->目前選舉訴訟是普通法院在辦理
2.其實交通標誌與標線,在申論的寫作上本來就分為兩派,
學說上-->有對人 / 對物一般處分、行政處分及法規命令四種說法
不過『通說採對物一般處分說』
實務上-->採『對人一般處分說』 (選擇題較常用實務見解)-->雖非特定人,但可得確定(特定路段的用路人)
這類型的題目就是要多做考古題了
3.簡單舉例-->各直轄市 / 縣市應選立委73人,除了每縣市至少1人之外,其他剩下的額度,依各區的人口數分配,
假設ABCD區中,C區人口很多按照比例分配到2人
--->那就要依照C區的地理環境、人口分布、交通狀況並依『規定』劃分選舉區
--->而這規定就是要符合平等原則的規定
例如C劃分成C1跟C2兩個選區,而選區人口不得相差15%
----->(直接去參考第七屆立委選區劃分比較快,我只是舉例。
這也就是區域立委-->採單一選區制--->73人就有73個選區的原因
大概就是這樣囉供參考,如果有老師能問的話問老師會比較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