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97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民法的三个问题
1.占有人行使之权利
下列情行不适用之
*1占有已登记之不动产而行使物权.
*2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

请问这两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0 22:52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单说明:


1. 占有人不一定是所有人;法律保护占有人,只是保障占有人的占有事实。

2. 已登记的不动产,任何人均可从土地登记簿来确认谁是所有人,故不保障占有人的占有事实。

3. 使占有人占有该物之相对人,因该占有之事实,源自于该相对人,无需再保障占有人之占有事实,故不适用。

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1 14:28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说明:

原问题:担保物权:仅得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系以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促使债物人清偿,故同一物可以有多数担保物存在

A:担保物权系以该物之交换价值为担保,当债务无法清偿时,即可拍卖该物为清偿;担保物权可以多重担保,如不动产办理贷款可以办理第一顺位担保贷款、第二顺位担保贷款、第三、、;当担保物被拍卖时,以第一顺位优先清偿,有余额再清偿第二顺位、第三顺位

3.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让与,但得债权分离而抛弃?

A:抵押权系以抵押物存在为前提,不得与抵押物相分离,故不得单独让与抵押权,但是在抛弃时,可以单独抛弃抵押权。

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1 15: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1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