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45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訴-既判力(物之範圍)
小弟看到此段不懂?? 內容如下~
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一部非告乃之罪,經檢方起訴,此時法院僅得就非告乃之罪為審判。告乃之罪部分,因欠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1:02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意見(不確定對不對^^)
依267審判範圍之擴張
就非告論罪部分審判本就及於告論罪部分之事實
只是該告論罪欠缺訴訟條件,不能為本案判決(應以非本案之判決駁回,程序駁回)
且檢察官未起訴該告論罪部分,法院應基於起訴之事實判決,倘法院就該部分為判決
即有379第12款後段的訴外裁判違法
本於一事不再理,即基於雙重追訴危險禁止之原則,於言辯終結時即生形式確定力(有三說爭議,另一說認於宣判時生形式確定力)
另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該非告論罪部分為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倘再提起,即得依302予以免訴之判決
以上,個人淺見僅供參考,因刑訴不大熟如有錯漏,請包涵指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23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解說~

小弟想法~ 如下
若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即與他部非裁判上一罪問題,而係數罪。
所以此文當初在論述時,已經肯認顯在性事實(非告乃)與潛在性(告乃)均有罪
之前提下,所作之結論,是這樣吧?!  
如果這樣的解釋,小弟就懂!!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31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88台上4382參照--
實務認為
實體法的一罪=訴訟法一案件,審判上無法分割
故只能有一判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39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若是不受理及管轄錯誤乃非本案判決
在程序即被駁回
則無既判力之問題,本即得再訴
就顯在性事實得擴張,潛在性事實不具擴張性......之觀念
小弟忘得差不多了
沒法給予完整的答案,抱歉啦...有空小弟再複習充實一下
好像答案是,若顯在性事實無罪,潛在性事實毋庸列於主文,僅須在理由上羅列說明即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46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在PTT亂來的結果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
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
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
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刑事責任
,已因前一確定判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
,此與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及
牽連犯之數行為有方法結果關係之情形不同,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
實體判決,此後一起訴,參照本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應為免訴之判決,如仍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其
判決顯屬違法。 (同乙說)


感謝樓上大大門解惑~
表情

補充kino大所提供
88 年 台上 字第 4382 號
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
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
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
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稱「已受請求之
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判之情形,迥
然有別。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51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過以上是實務見解啦~

小弟的想法還是因學說之見解而卡住~ 混再一起  
因為看到67 年度第 10 決議之後就想到學說見解 呵呵~

表情

學說見解就是小弟的問題跟實務見解衝突!!
學說認為既判力及於全部,乃由從一重處斷之結果,若一部諭知無罪,對於他部既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其效力自不及於未經裁判之其他部分.....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00:00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淺見
你說的應不是一行為問題吧
比如第七條的牽連關係案件,
基於訴訟經濟,法院得擴大審理範圍
若未審及,本即為二訴
始有上述於一部無罪時,既判力不及於他部的問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00:20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kahon_1 於 2013-05-31 00: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個人淺見
你說的應不是一行為問題吧
比如第七條的牽連關係案件,
基於訴訟經濟,法院得擴大審理範圍
若未審及,本即為二訴
始有上述於一部無罪時,既判力不及於他部的問題
小弟說的就是一行為問題,數行為有牽連關係或本罪之誣告罪(265)也要有追加起訴,才有訴訟繫屬
或是第6條合併管轄審判~
小弟一開始就是問一行為而其既判力(物之效力)
如一開始之問題~
數行為各自有其實質確定力,除上訴不可分外,沒有既判力效力所及問題啊
這類問題都是出在95修法前之連續犯、繼續犯(二者皆已刪除)及想像競合犯
反正是實務見解與學說之差異
至於K大會認為小弟說的應該是述行為問題,67/10 如下:(K大你可以再看看~)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
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
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
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刑事責任
,已因前一確定判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此與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及
牽連犯之數行為有方法結果關係之情形不同,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
實體判決,此後一起訴,參照本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應為免訴之判決,如仍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其
判決顯屬違法。 (同乙說)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20:2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首先要釐清檢方究竟是1部起訴還是2部皆起訴

2.如果是1部起訴 此時審判範圍不及於他部 因為並沒有審判不可分
  學說實務皆如此

3.如果是2部皆起訴 審判範圍才會包含他部 此並非審判不可分 而是因為檢方2部皆起訴
  縱使有其中1部是欠缺訴訟要件 法院還是要下1個不受理判決 而不是不予裁判

4.但實務上因為避免1罪2判 所以對於他部僅於理由中說明 不在主文中諭知
反之如1部無罪 1部不受理 因為沒有1罪2判的風險 所以實務就分別在主文諭知
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4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九)參照
但如2部皆無罪
實務主文又只下1個無罪判決(理由中應該提及他部事實)

僅供參考(院2510)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5-31 20:38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20:31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0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