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original246 於 2013-05-30 13:48 發表的:
題目: 甲將工業化學藥劑滲入麵粉,將之販賣,顧客乙長期食用後,致須長期洗腎
(過程恕略)....甲該當191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191-1毒化飲食物品罪及178重傷罪
Q1: 其中191-1第3項有罰致死及致重傷,重傷部份,應論191-1第3項致重傷還是178重傷???
個人認為,該題並未提及基本行為致生重傷結果,所以應論以178 ??
Q2: 競合部份,個人認為,191-1加178 = 55 ,再與191成立50條.......
唉~ 這裡就是愛討論刑法~ 小弟現在比較喜歡刑訴說~(開玩笑滴)
這問題涉及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沒有認識,如果對犯罪事實沒有認識,就不該用刑法去苛責(刑法謙抑思想)
再來就是178??應該是278吧!!
對於競合問題還是要回歸犯罪類型及行為人欲意為何??
如果用刑法苛責~
依小弟拙見
應該(191-1ll+191l+191lll)+278+271ll
以上是算命的結果~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