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 小弟只回答此兩題~ 快考試拉~ (雖然無望~ 但我是立志當"柵門"滴~ 越過我就上 哈哈~)
你的問題都是法條不知~ 建議你去阿摩做題~ 裡面都有人解析較多~
不會直接在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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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契約當然無效--------->AP'140l 延伸解釋未得第三人書面同意
B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未
經該行政機關會同辦理者,當然無效--------------->AP'140ll
C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和行政機關所締結之行政契約,契約當然無效 -------->AP'22ll 此題本身應可直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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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太大了~你會問表示你連行政處分概念不懂~ 小弟只能說~ 還有很大進步空間~
以下搜尋的內容~
AP'92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 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405102607136人民要提起訴願,首先必須因行政機關有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存在,所謂行政處分,依新修正訴願法第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由前述條文可知,行政處分之要件為:
1.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2.行政處分係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
3.行政處分係公法行為。
4.行政處分係單方行為。
5.行政處分係就具體事件所為之行為。
而訴願標的所指之行政處分包括積極行政處分和消極行政處分,積極行政處分意指依訴願法第三條已經作成的行政處分,而消極行政處分係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法律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參照新修正訴願法第二條)。換言之,消極行政處分乃是申請後於法定期間內應為而不為的行政處分,該法定期間若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訴願標的除為行政處分外,必須係該處分違法或不當始得主張。而所謂違法乃指行政處分違反法律及行政裁量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至於不當是指行政處分雖未違法,但其處分不合目的。
綜上~
得知處分要件套入題目個選項
A.車輛肇事責任鑑定委員會--->不是機關,內部單位。此"委員會"非行政院下之獨立機關喔。
B.十字路口之交通號誌顯示之燈號----->1
行政機關設置,可對5
多數特定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特定人(經路過口時)所為管制,屬4
單方面對外2.3
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紅綠燈本就是公法行為)---->有標示上面要件選項1-5參考
C.上級公務員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之工作指示---->上級又非行政機關,且工作只是為內部的指令,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D拆除違章建築之行為------>都已經說是行為了,所以是事實行為。(該行政處分應屬之前之違建認定之處份)
以上希望你看得懂~ 能力所及致此~
PS.國考近了~ 大部分人都"閉關衝刺"~ 你的問題要有人回答~ 除非那人感興趣~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