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5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kai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事訴訟法的假執行效力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廢棄第一審判決,為甲勝訴之判決,並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30 10:46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74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02 日
決  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規定:「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
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
圍內,失其效力」,如本案判決,已經第三審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則原第
二審法院准予假執行之宣告,因無所附麗,於廢棄之範圍內已失其效力。
原第一審原告既不得再依已被廢棄之原判決聲請假執行,因而原第一審被
告為免假執行而供擔保所提存之物,應認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 (本
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一六號裁定參照) (同乙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30 14:3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