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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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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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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98年司法官民法第2題
98年司法官民法第2題
甲任職某航空公司,為資深座艙長,於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進入乙農會大樓
搭乘丙公司廠牌電梯時,突因鋼纜斷裂導致電梯墜落至地下室機坑,致甲脊椎摔傷,
經送醫急救仍半身癱瘓,無法再任原職務。經查系爭電梯於90年1月1日出廠
安裝於該農會大樓,自啟用日起至事故發生日均由丁公司作全責定期保養維修。
試問:甲向丙、丁依民法之規定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依據?請詳述理由。
又甲認為乙農會對其損害亦應與丙、丁連帶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之規定,甲對乙農會之主張有無依據?請詳述理由。

請問一下各位版友

1.題目寫說要依民法作答
因為實務認為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人不包括法人
所以甲無法對丁公司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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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irlin在2013-04-01 00:0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31 23:5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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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有侵權責任,由民法28條可觀之
甲對丁可以主張188I
因為乙雇用丁來負責維修電梯,而丁指派員工來維修

2.舉證及解題方便而已
189適用要去證明乙丁間有承攬關係存在,並且證明乙(定作人有過失)這部分題目沒給,不方便自行想像,所以用191就可以了

3不知


[ 此文章被kino在2013-04-01 09:16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1 08:42 |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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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應該不用吧,呵呵。主要是考民法的概念吧?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1 08:4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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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不能為侵權行為人是因為侵權行為屬事實行為,並非法律行為,所以原則上侵權行為人應該是自然人。

2.但是法人可能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3.189是指承攬人在執行承攬事項時因事實行為導致侵害不法他人權利,而不是承攬物因通常使用所致他人的損害。這在與191之1的法條用語比較可以理解兩者並不完全相同,所以如果在丁公司的員工保養時的保養工作不慎致使他人受傷,才有189適用。(縱使定性為承攬契約)

4.綜上本題可能以184+191(191立法上其實就已經設想到類似188的情形了,所以不必再適用188)來解 又191第2項是否可成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基礎??

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4-02 00:58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2 00:43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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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能為侵權行為人是因為侵權行為屬事實行為,並非法律行為,所以原則上侵權行為人應該是自然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3 23:43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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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適用。(縱使定性為承攬契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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