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8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erry_yao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頭銜:再出發吧!再出發吧!
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2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轉貼資訊] 救車線的使用順序
電瓶沒電採用救車線借電時,也是須按照順序以免損毀電路,其先後順序如下:

1. 發動救援車之引擎。

2. 將紅色線先接救援車之電瓶正極,再接沒電之待救援車之電瓶正極。

3. 將黑色線接上救援車之電瓶負極,再將黑色線另一端夾子接上待救援車之引擎吊鉤
(不接上待救援車電瓶負極之原因,係保護其電路及讓啟動馬達的接地較直接,減少
壓降。至於掛鉤位置,大約位於汽缸蓋上。若有些車種之引擎吊鉤未隨附在汽缸蓋
上的話,則可找找出變速箱接地線,接上作接地即可)。

4. 將救援車之引擎轉速拉高至 2000 rpm。

5. 發動待救援車。若啟動馬達轉動聲感覺沒力轉不動,重新檢查一次所有接線夾子是否
確實夾緊。

6. 待救援車發動後,先拔黑色線,再拔紅色線,以避免火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1-20 01:15 |
jeckso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喔經大大詳解後
終於明白了
原來以前都是用錯誤的方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5-01-20 14:17 |
tommyli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意思都是依樣的吧
我也不大董
都是直接接在電瓶上
新的車輛有的有一個救車專用接腳
應該就是要保護電腦的吧
希望有試過的人可以分享看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 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5-01-20 14:22 |
電磁干擾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要注意的是你的線徑是不是能夠承受他的耐壓
購買時都要注意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1-24 17:05 |
jiwtc021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電磁干擾於2005-01-24 17:05發表的 :
還要注意的是你的線徑是不是能夠承受他的耐壓
購買時都要注意到
應該指能夠承受的電流才對!
如同水管一般,管徑太小就無法承受啟動瞬間的大水(電)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基礎開發 | Posted:2005-01-24 17:27 |
jerry_yao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頭銜:再出發吧!再出發吧!
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2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jiwtc0219於2005-01-24 17:27發表的 :

應該指能夠承受的電流才對!
如同水管一般,管徑太小就無法承受啟動瞬間的大水(電)流!


是的!!
線路越粗相對能承受的電流就越大
尤其是發動的瞬間電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1-28 04:5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39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