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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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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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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考古題請執導謝謝
甲於便利商店購物結帳時,見店員背後之置物架上販售一小巧可愛的玩偶,竟一時心起貪念,佯稱有意購買並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而假意賞玩。此時甲見左右無人,竟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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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3 14:16 |
sikad716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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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論述
一、詐欺
有沒有讓店員陷於錯誤
店員有無移轉玩偶之所有權(交付
二、竊盜/搶奪
下鑑定式體裁
甲拿走玩偶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或刑法第
325條第一項搶奪罪
內文用破題,開頭點名實務跟學說爭議,最後擇一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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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3 16:29 |
小嚴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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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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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題是25分的話當然就要小題大作 分開來討論
詐欺 店員無交付之意
竊盜 早期實務 和平、非公然 學說 鬆弛之持有
搶奪 早期實務 非和平、公然 學說 緊密之持有
淺見,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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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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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4 00:54 |
曹悔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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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甲可能成立詐欺、竊盜或搶奪之罪?
1.甲拿走玩偶可能成立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依"實務見解詐騙需使用詐術使人產生錯誤之方法",但觀看本題上開所述甲並沒有用任何"使人產生之錯誤的方法"詐騙店員使其交付玩偶,店員也並沒有將玩偶交付之,故詐欺亦不成立。
2.甲拿走玩偶可能成立搶奪罪?
查刑法第325條第一項,"搶奪他人之動產者"為客觀構成要件,按實務通說搶奪為"乘人不備以不法腕力奪取他人之持有物,按題目所述甲"當者店員的面"帶者玩偶飛快離開店,符合實務通說客觀構成要件,故甲應該當刑法325條第一項。
大前提之參考@@
以上僅供參考~~~(在考試的時候基本上強盜跟竊盜寫出來會比較好,要熟練點不然時間不夠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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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
2012-12-24 14:50 |
小嚴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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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有意購買並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而假意賞玩。
臨走前並回頭向店內監控之攝影機招手說再見
這兩個事實要帶入構成要件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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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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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4 21:28 |
曹悔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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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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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了...
請樓上大大實際示範帶入那兩個事實示範??
在考場如此時間不足的情況下寫那兩個微小的事實效益並不大...
要寫重點寫到"點" ,畫蛇添足,閱卷老師不會看完你整篇答案給你分數的!!!都是看你寫到的"點"
沒寫到點還寫到無關緊要的,多寫沒分 寫了也不會扣分 但是浪費時間 自己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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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
2012-12-28 09:41 |
francis03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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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淺見:
1.本題是考試常愛考得比較題,一個行為是成立何種罪名,如何推論出罪名才是關鍵,至於罪名為何反而其次!但是該行為是何罪名,如何推論~~此為構成要件須大加討論的地方,就算構成要件寫一頁半也不為過!既然版主主要是問本題的答題格式,我就這題適合的格式,來推論本題!
甲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見左右無人,竟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 竊盜、搶奪罪,分析如下:
1.刑法對於財產犯罪之處罰,是在保障財產之持有支配不受破壞,及保有最低限度的交易平等,故而對於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內涵、型態特徵,而制定各種類型的財產犯罪
2.甲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非屬詐欺罪:
(1)依刑法339條,須以詐素或其他方式,使他人為財產之交付;惟該罪名之適用,乃是
保障當事人交易間【最低限度的平等】,不因一方行使詐術,導致交易不對等,侵害
其財產法益與交易信用,故本罪適用前提,須是在雙方合意為物之{所有權之移轉},
始得該當{交付}!
(2)本題中,甲取得玩偶之原因,乃是因店員基於客戶觀賞需求而交給甲,與完成交易後
之財產交付行為有別,不該當詐欺罪之【交付】構成要件,故不成立詐欺罪。
3.基於上述之行為,甲是否成立搶奪罪或竊盜罪?
(1).搶奪罪與竊盜罪之區別:
a.實務認為:
搶奪行為與竊盜行為,兩者是【相互對應】的;竊盜行為乃:趁他人不知而秘密
為之;搶奪行為:趁人不備而公然為之。
b.惟兩罪機於保護目的與不法內涵不同,因而造成刑度亦不相同!
搶奪罪除了對於財產法益造成侵害外,也因其"觸然奪取行為",往往造成他人
生命、身體法益侵害之危險性,故與竊盜行為之和平破壞持有支配關係有別,
而造成兩者不法內涵與刑度的差異!
(2)本題中,甲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並未有【觸然奪
取】之行為,而僅是"和平"破壞商店對玩偶之持有支配關係,僅有財產法益之侵害,
且離開行為與取走他人之物之行為亦有因果關係,自因該當刑法320條第一項之竊盜
既遂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4.甲對於該玩偶取走並離開之行為,有認知並意欲為之,對該玩偶亦有持續享有利益、及認知無任何請求該物之理由而取走之主觀意圖,亦該當竊盜罪之主觀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且甲亦具有違法性、罪責性。
5.結論:甲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應成立刑法320條第一項竊盜既遂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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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8 21:54 |
francis03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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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佯稱有意購買並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而假意賞玩。
臨走前並回頭向店內監控之攝影機招手說再見
此兩個事實並非不用寫,此乃實務對於以"是否具有公然",來區別竊盜、搶奪!算是考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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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8 21:59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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