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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鉴兄&聪富老师 的说法~ 总则的部分 大致上 都是适用在财产法之中! 身分法 比较无适用的余地~ 例如啦~1001条 夫妻屡行同居义务 这个是项请求权的问题~ 亲属法 没有规定 多久之后 就不能请求 所以适用民法125 十五年的限制吗? 因为15年过了 就不能请求配偶一方 履行同居吗? 当然不行啰~当然没有时效限制的问题呀~ 就算20年 还是可以要求配偶要跟我一起睡~ 1067条 父母认领子女的请求 也没有呀~ 会因为过了20年不得认领归宗吗?(就像美国 苹果 贾伯斯一样?)
以及要特别注意的 隐藏在财产法中身分法的规定 民法第195条第3项的,于不法侵害他人子女配偶关系...等身分法益 这里指的身分法益 例如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呀~ 歹徒绑架了你女儿 会因为第197条2年间或者绑架了10年 不行使 而罹鱼时效消灭吗? 很不合逻辑嘛~ 大概思考一下 法律规范有没有合理性 就可以推敲出 到底可不可以适用~ 如果不合理 还继续用 就要思考 这法条到底有没有违宪的问题 例如 如果儿子被绑走了10年 就不能在要回来了? 就要思考 是否有违反到 宪法上的第8条 儿子的人身自由 以及 宪法22一般行动自由 侵害到了 父母对于子女监护权行使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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