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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鑑兄&聰富老師 的說法~ 總則的部分 大致上 都是適用在財產法之中! 身分法 比較無適用的餘地~ 例如啦~1001條 夫妻屢行同居義務 這個是項請求權的問題~ 親屬法 沒有規定 多久之後 就不能請求 所以適用民法125 十五年的限制嗎? 因為15年過了 就不能請求配偶一方 履行同居嗎? 當然不行囉~當然沒有時效限制的問題呀~ 就算20年 還是可以要求配偶要跟我一起睡~ 1067條 父母認領子女的請求 也沒有呀~ 會因為過了20年不得認領歸宗嗎?(就像美國 蘋果 賈伯斯一樣?)
以及要特別注意的 隱藏在財產法中身分法的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於不法侵害他人子女配偶關係...等身分法益 這裡指的身分法益 例如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呀~ 歹徒綁架了你女兒 會因為第197條2年間或者綁架了10年 不行使 而罹魚時效消滅嗎? 很不合邏輯嘛~ 大概思考一下 法律規範有沒有合理性 就可以推敲出 到底可不可以適用~ 如果不合理 還繼續用 就要思考 這法條到底有沒有違憲的問題 例如 如果兒子被綁走了10年 就不能在要回來了? 就要思考 是否有違反到 憲法上的第8條 兒子的人身自由 以及 憲法22一般行動自由 侵害到了 父母對於子女監護權行使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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