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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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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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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的問題
題目是這樣的
甲在夜店用酒瓶攻擊丟乙
以為了防衛拿起店家丙的銅盤阻擋
後來甲又再用酒瓶丟乙
乙又拿丙銅盤要阻擋
但丙避免其因此損失就出拳擊倒乙
問丙的刑責如何?


我的解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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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6 15:5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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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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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題目是說甲丟乙,所以小的假設甲乙之間有段不小的距離,即假設乙拿盤子阻擋並不會使得酒瓶對甲有所傷害,因題目未表明甲有因此受傷,故先敘明。

2.由於甲並未因乙的行為而受到任何法益的侵害,所以乙拿盤子阻擋酒瓶的行為,對甲根本不該當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對甲沒有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根本無須檢討有無阻卻違法事由,乙對甲的行為,根本不需要也不能說是正當防衛。

3.乙拿盤是否成立緊急避難,此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權之構成要件該當(354),可依緊急避難之要件加以檢討(法益衡量),小的傾向是可能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4.丙出拳的行為可能該當傷害,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1.正當防衛:由於乙的行為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所以丙不能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三階說) ,既然成立阻卻違法事由,就代表該行為對丙而言並沒有違法性,那麼就不是不法的行為。
    2.緊急避難:既然前面認為乙可以對丙主張緊急避難,就是認為丙所損失的法益並沒有比乙因此可能避免的危難高,所以認可了乙可以轉嫁該不利益給丙,自然不應該又在此認為丙又可將該不利益轉嫁給乙,否則即前後矛盾。

5.故如認為乙對丙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似乎就不應該再認為丙又可以對乙主張緊急避難!否則論理顯然前後矛盾。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10-17 22:07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6 20:08 |
g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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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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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答會是

一、乙阻擋甲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
二、以拿餅的銅盤阻擋行為成立緊急避難
三、丙出拳打乙的行為成立緊急避難
這邊也是我不懂的地方

丙成立緊急避難應該是沒問題
但我想問的是有沒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1.侵害-乙拿丙的銅盤之行為
可以解釋為 侵害丙之所有權
2不法-丙並沒有法律上應容忍乙拿丙銅盤之義務
3現在

這樣解答是否有誤 請各位大大給予提點
------------------
你的解答有點問題
一、二  同樣是甲拿酒瓶丟乙,為何一個可主張正當防衛、再丟一次變成緊急避難呢???
甲拿酒瓶丟乙,就是傷害之要件且已著手(通-採主客觀混合說),只是該行為未能產生客觀上之結果,屬未遂~
乙拿銅盤阻擋酒瓶砸傷自己,乃法律不強人所難之理,但其防衛情狀與所採之手段是否為必要,若乙自行閃躲即可,其便難謂手段之必要。
揭上所述,乙之行為既非屬防衛之必要,且係將損害轉嫁於丙,丙保護自己財產法益,所採之行為應屬防衛無疑~

不同看法    提供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7 00:16 |
ape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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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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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來想想
乙的行為並非"不法"之侵害,雖其構成要件該當,但其違法性已被緊急避難阻卻掉了
所以丙不可能用正當防衛來成立阻卻違法事由。
但丙之行為是為了保護其財產權,而乙之行為對丙來說是現在之危難
而條文之只用危難,所以不管有是否為不法之危難皆可以
故結論是丙打甲的行為僅能成立緊急避難

這樣想的話請問還有什麼地方有問題嗎?
麻煩再請各位給予小弟指教了

謝謝各位

另外g12345大大
我的二 指的是乙拿丙銅盤之行為 不好意思沒打清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7 01:0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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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乙 傷害不阻卻違法 因為緊急避難需要利益權衡

而身體法益大於財產法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7 02:07 |
armychi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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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愚見請指教~~~

一、甲對乙是否成立傷害罪?
甲對乙 甲當然有傷害未遂問題   乙對甲可主張主張正當防衛(正對不正問題)
二、乙是否成立毀損罪?
乙丙兩人
乙拿丙銅盤防衛 對丙有毀損罪構成要件該當 但對丙而言乙可以提緊急避難(正對正)阻卻違法,因乙對丙無不法意識,故不成立毀損罪。 事後再與丙討論民事賠償
三、丙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
丙對乙傷害
1.因乙對丙無不法意識 乙為保護自己身體安全 因此無正當防衛問題
2.丙為保護自己財產法益 財產法益不及乙生命、身體法益 故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在錯的時間,遇上錯的人,勿成孽緣。
在錯的時間,遇上對的人,彼此無緣。
在對的時間,遇上錯的人,情有可原。
在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尊重惜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2-10-17 03:4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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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rmychin 於 2012-10-17 03: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愚見請指教~~~

一、甲對乙是否成立傷害罪?
甲對乙 甲當然有傷害未遂問題   乙對甲可主張主張正當防衛(正對不正問題)
二、乙是否成立毀損罪?
乙丙兩人
乙拿丙銅盤防衛 對丙有毀損罪構成要件該當 但對丙而言乙可以提緊急避難(正對正)阻卻違法,因乙對丙無不法意識,故不成立毀損罪。 事後再與丙討論民事賠償
三、丙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
丙對乙傷害
1.因乙對丙無不法意識 乙為保護自己身體安全 因此無正當防衛問題
2.丙為保護自己財產法益 財產法益不及乙生命、身體法益 故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對於第三小題 小的看法如下
1.不法意識固然是考慮要點之一 ,乙欲保護自己之身體法益 ,固然是合法阻卻違法行為 ,但其所防衛之侵害行為(甲所造成傷害)非丙所造成
丙無忍受義務 ,乙之拿銅盤行為對丙而言,仍屬現在不法侵害,並無法益上輕重比較 ,只需衡平手段與結果有無失之比例 ,若有則應論之以防衛過當,傷害行為構成要件該當 得減免或免除其刑實務有多號判決採此見解
2.按緊急避難之羅列主客觀要件,乙對丙拿銅盤行為,係屬現在不法侵害無誤 ,乙之拿銅盤雖屬避難行為 , 但通說認為 對避難行為主張者能得再主張避難行為 , 但須衡量法益高低性 ,避難行為是否為不得已行為 ,丙可以拿回自己之物 , 而無須出拳傷害他人之身體 , 其避難行為過當,傷害行為構成要件該當 得減免或免除其刑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10-17 22:4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7 22:25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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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甲在夜店用酒瓶攻擊丟乙
以為了防衛拿起店家丙的銅盤阻擋
二.後來甲又再用酒瓶丟乙
乙又拿丙銅盤要阻擋
但丙避免其因此損失就出拳擊倒乙
問丙的刑責如何?

一.乙為攻擊型的緊急避難
二.丙對乙為正當防衛過當


太簡略了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8 23:05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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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乙拿丙的銅盤之行為 可以解釋為 侵害丙之所有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4 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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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乙 傷害不阻卻違法 因為緊急避難需要利益權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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