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oBo飛天 於 2012-08-16 22:57 發表的 :
不好意思,想再請教個地方~
依K大您的解說:第二、行為人挖斷電纜,依一般人觀念,(行為人主觀上可以得知某用戶將斷電).......。
關於括弧內的敘述,確實甲在挖斷乙的電纜時,在甲的主觀認知範圍內,確實會知道某些用戶將因此而斷電。
惟在此甲的主觀認知範圍似乎並不包括:乙與其用戶約定,如有停電情形即少收電費,這項認知在內;以一般情況來想,甲應該不會知道這種約定的存在吧???亦即對此並沒有注意義務存在,既如此,即應無法構成過失侵權責任,那麼,又該如何去解釋這是得請求損害賠償的呢?
如果我上述哪裡又想錯了>_<....而乙還是可以請求甲賠償的話,依損害賠償方法之規定,這部分要怎麼去處理賠償呢?(回復原狀?支付回復原狀的費用?還是.....?)
對於初學法律的我,現在又有點茫了.....
首先:上面的論述是基於樓主所擷取的文章而來;目的在限縮損害賠償的範圍,只是學說觀點
再來,答案沒有一定,關鍵在舉證,因為當事人真意如何,外人無從得知,而依一般人觀念,即實務常用的具體輕過失
,也即法官的認知,在說服法官認為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範圍有無認知,即舉證功效,也是考試裡考生的涵攝部分...
第一,電纜的用途是什麼?無非是供人使用電力,即無人使用電力即無須電纜設置...
據此,侵權行為人當然可以得知電力公司與用戶定有使用電力的契約,而上述網友提出不同狀況,簡言之就舉證推翻...
當然你也可以舉證說明,電力公司花大錢設置電纜純屬自HIGH也行,理由充份都可以...
而房屋著重於居住,是以行為人不能認知到所有人有買賣行為,但若於房屋建案,著重在買賣,行為人理應得知
文中所謂"外觀上"並不純然由外觀所見,必然係由外觀而得推論判斷,蓋若據此,任何損害皆得主張限縮賠償,只因外觀看不見..
其二,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回復原狀,但不能回復就是轉作賠償金額
於考試部分,不管樓主持何主張,只要你理由充份都是一個好答案,不用拘泥此處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