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吳巡龍檢察官的行為深表遺憾 最高法院新聞稿
檢察官是行使檢察權的國家官員,提出證據來證明被告犯罪,是檢察官應盡的責任,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在審判庭中檢察官與被告是對等的當事人,武器應平等,法官則是中立的裁判者,負責審酌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如有罪的證據已經足夠,就依法定罪,證據不足時則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這是法治國原則的基本內涵。法院不能在檢察官舉證不足時,為檢察官補位,接續檢察官應盡的責任而依職權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因為檢察官有指揮警調機關調查證據的公權力作後盾,相較於被告個人的孤立無援,在程序法上的武器顯不對等。為了讓被告不至於沒有防衛能力,有罪的人不至於被過度處罰,才有「無罪推定」、「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等規定,並對重罪嫌疑的被告,強制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這些規定的目的,無非在避免剝奪被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並保障人民受到公正合理的對待。
本院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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