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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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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3xu6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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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民法第118條第1項
民法第118條第1項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此一規定處分,是指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後面文字打在下面 粗體字部分)這本教科書提到---準物權行為是「指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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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3 23:46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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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權、漁業權是準物權而不是準物權行為,您的教科書是否為補習班提供???
如您要學習民法建議還是要有1本學者的教科書(如王澤鑑或謝在全的物權)。
2.負擔行為的意思大概是建立負擔的法律行為,比如訂立買賣契約(債權契約),與其相對的是處分行為,也就是該行為使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比如物權行為------移轉所有權的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某個法律行為直接使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發生變更,比如債務免除!
3. 善良管理人是指須負擔的過失責任與專業行為人相同,就是要負擔較重的過失義務----善良管理義務。
善意第三人則是指其對特定某事並不知情,所以他不是知道還故意這樣做的。
此2者概念完全不相關,也不相同。
雖然學者教科書看起來1大本,但其實小的一直以來都是以教科書作為學習的骨幹,至於補習班的書或講義都是拿來複習時才參考(通常都是在幫這些書改錯),所以如果您一開始學習就拿補習班的書或講義作為唯一教材,那您觀念的建立上必定會浪費更多時間(除非您同時不斷就疑問立刻問老師,老師會告訴您教材打字錯誤並幫您修正)。
比較起來,還是學習學者的教科書比較有利,當然不是沒有只唸補習班的書就考上國考的,不過從經驗而言,這些人將來在公務上解決實際發生的法律問題能力還是可能不足,最後還是要從新打底(當然如果沒有想要繼續考試的話也不重要)。
最後小弟自己的經驗,先唸完王老師的民法,再看補習班的書,通常不用幾天就能看完1本,反過來先看補習班的書,再回頭過來看王老師的教科書,不但要花更多時間,可能連看完的能力與興趣都沒有(因為已經養成只求速成的閱讀習慣)!
以上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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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4 01:56 |
j03xu6chang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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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念法律的方法真好
因為我是沒有上過法律系的課,其實有點後悔大學沒有去選修
因為國考幾乎都要考法律訓論
我是買這本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tem=0010510748
」
這作者的書很有系統,所以現在讀這本為主,然後再邊讀邊查資料
之後讀完要寫考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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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5 00:04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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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料:
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 (係指以人類精神智能所創造無形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例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均是,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或工業財產權。) 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以債權或無體財產權為得喪變更標的的行為)合稱為負擔行為。
補充說明:
1. 物權與債權不同:物權不得自行創設,僅能依據民法上之物權種類來行使權利,而債權除民法上之種類外,
得自行約定無名契約。
2. 除民法上之物權外,其他法律亦有規定物權權利,如礦業權、漁業權,另土地法上亦有規定物權權利。
3. 負擔行為僅使承諾人負擔某種行為,並不造成物權變動(例如:甲答應賣給乙一部A車,甲僅負擔賣A車給乙的行為,該A車並不當然產生物權變動而屬於乙,需經過甲交付A車給乙的物權行為才會發生A車歸屬於乙)
綜上:粗體字的意義就可以清楚的解釋。
準物權
行為
是「指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例如礦業權、漁業權」
並不包含負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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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7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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