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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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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2~
有關訴願之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B)訴願以公開審理為原則(C)原則上採書面審理,例外得進行言詞審理(D)訴願審議機關應訴願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以有必要者為限

答案B

所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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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雞腿在2012-05-05 22:2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5 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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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願法63I規定審查書面為之;又依65「申請或於必要時得言詞辯論」也可以得知。
2.
公務人員考績法14條
因為還要加「一次記二大過人員」也可以才正確。跟提行政訴訟沒關

這兩題都在考法條而已。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5 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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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補充下

公開審理是否是指公開而非秘密的審理??
如果是的話應該允許大眾自由旁聽,可是訴願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他既不像法院訴訟程序一樣言詞辯論時向社會開放,也不像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聽證程序一樣。

所以他應當不屬法律規定應該公開的程序。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6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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