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概念: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依此規定,行政機關乃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所設置,得代表各行政主體為意思表示之組織。所謂「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
機關與內部單位判別
有無單獨法規
有無獨立編制與預算
有無印信
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法〉第 9 條:「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簡任,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加任命。」
金管會與央行移出獨立機關,改隸屬於行政院,前國策顧問黃天麟指出,這是執政者心態的問題,黃天麟表示,「徒法不足以自行」,過去金管會就算是獨立機關,金管會難道有維持其獨立性嗎?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則語重心長地說,希望執政黨不要因為一個人而把體制朝錯誤的方向修改。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行政院組織法,金管會與央行從原本獨立機關移到行政院下,引發社會質疑政治黑手將直接伸入金融機關;黃天麟說,問題不在於金管會與央行到底是不是組織圖中的獨立機關,而是執政者心態,央行與金管會受到法律保障,尤其是央行,在中央銀行法下,就算列為非獨立機關也不會損及其獨立性,不過當然「最好不要這樣」。
黃天麟說,「徒法不足以自行」,重點還是在人身上,執行的人如果不能尊重法律上賦予金管會與央行的獨立性,結果還是一樣;比如金管會成立以來就是獨立機關,但「金管會的主委過去不論是用行政力量起訴或是其他手段,換了幾個?」
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進一步指出,金管會是否應列為獨立機關,一直以來有很多討論,英國的金融監理機制就在財政部底下,但央行除穩定匯率外,還管理一個國家外匯存底,各個國家都希望保持央行的獨立性,只是當這樣無上的權力遇上傲慢的總裁,就會導致央行的獨立性受到傷害。
林向愷說,彭總裁現在遇到的問題就是獨立的傲慢,因為馬政府這次在處理金融風暴問題時吃到很大的苦頭,包括二○○八年韓元大貶,台幣到底要不要跟貶?彭總裁始終拒絕其他各方意見,一直到二○○九年才意思性的貶一下,但已來不及,台灣出口、面板業競爭力大為流失,加上央行理監事運作到底如何?怎麼做決策的始終也是個謎,儘管各界都希望央行維持獨立性,但獨立遇到傲慢,也讓央行的獨立性失去支持。
林向愷說,討論央行的獨立性有兩個層面,一個是政策制定的獨立權,另一個是組織運作的獨立權,比如任期受到保障,而這都在央行法的保障內,就算央行移出獨立機關,只要央行法沒有被修改,央行的獨立性還是在,因此,他認為下一個要密切觀察的是央行法的修改,他也衷心呼籲,馬政府不要因人廢事,最終把體制朝錯誤方向修改。
央行︰修法無損獨立性
〔記者范家瑜/台北報導〕關於獨立性問題,央行澄清仍與主要國家的央行一樣,具有高度獨立性,並且引述央行法相關條文,指央行理事會仍具有貨幣、信用與外匯政策事項的決策權,且央行總裁一職非內閣閣員,於行政院院會僅列席等事項,強調央行的獨立性地位。
央行官員強調,央行在台歷經歷任政府首長,對央行在貨幣政策的決定與實際業務運作都予以尊重,並未干預,未來央行會在現行法制與實際業務上的獨立性持續努力,不受行政院組織法修法通過的影響。
民國一百年改制應該是指行政院的組織改造吧!民國一百年行政院部會將從現有的39個精簡為29個。未來內閣部會將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及建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等13個部;以及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等9個委員會。另外,還有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中央銀行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等4個附屬機關。
獨立機關則包括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上屬附屬行政機關,非獨立~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及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亦屬於直隸
總統府的政府機構。
中央研究院---->參上判別為行政機關我國公法人只有三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而我國的「其他公法人」目前只有農田水利會,獨一無二,別無分號。
公營造物理論創始人Otto Mayer的定義,不具權利能力的(nichtrechtsfähige),從屬性的
公營造物是指:由行政主體所支配(因此不具法律上之獨立性),由某些物(包括一些設備、設施)及人(指管理機構的成員而言)所共同組成的,用以持續達成某特定公共目的之公法機構。被歸屬到這個公營造物定義之下的有:公立學校、市立圖書館、公立醫院、公立殯儀館,甚至包括執行刑罰的監獄。這樣的公營造物定義,在德國行政法學上造成諸多困擾,主要的原因在於:從外觀上看來,這個定義似乎是在界定一種組織型態;然而,在這個定義之後,Otto Mayer並未說明,這種類型的組織型態在組織法上有何特殊的法律效果,他接下去發展的卻是一種行政作用法上的關係。質言之,
視進入公營造物之內的人(「利用人」)與公營造物的關係,為一種特別權力關係(「公營造物利用關係」),以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來解決「公營造物利用關係」的問題。我國學者亦多採取這種處理方式。國史館及故宮博物院是屬文教性營造物不才來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