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28 16:09 发表的 刑法问题:
甲对其父 A 欲将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经营一事素有不满。某日,甲邀集网友乙,并向乙称:「只是要教训一下 A」。乙同意帮甲出口气,甲、乙遂于翌日晚间 A 返家途中,蒙面持棍棒加以殴打。A 仅手脚受伤,伤势并不严重,但因 A 素有严重心脏疾病,无法承受此般惊吓而猝死。又甲明知 A 之心脏宿疾严重,对其遭受过度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险一事知之甚详,却因怨愤而认为即使如此也不违背本意,而乙对此则毫无所知,请问甲、乙之刑责为何?
本题之疑问:
1.甲和乙共同谋议之事,为打甲父A
甲应成立280
而乙是否依31第2项而成立第277条呢?也就是说280和272是否相同
2.甲对A主观犯意,同时存在伤害及杀人的间接故意,有学者称此为择一故意?
3.甲不成立伤害致死,而成立272,是因甲对A的死亡是主观上有预见
而乙不成立伤害致死,是因客观上无预见
太久没写了,越来越生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