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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28 16:09 發表的 刑法問題: 甲對其父 A 欲將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經營一事素有不滿。某日,甲邀集網友乙,並向乙稱:「只是要教訓一下 A」。乙同意幫甲出口氣,甲、乙遂於翌日晚間 A 返家途中,蒙面持棍棒加以毆打。A 僅手腳受傷,傷勢並不嚴重,但因 A 素有嚴重心臟疾病,無法承受此般驚嚇而猝死。又甲明知 A 之心臟宿疾嚴重,對其遭受過度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險一事知之甚詳,卻因怨憤而認為即使如此也不違背本意,而乙對此則毫無所知,請問甲、乙之刑責為何?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1-31 00:28 發表的: 只不過在樓主本題,論以共同正犯在實體法上似無解題的經濟利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