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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庭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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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法學解析

請問:
  1. 甲於何岸散步,見鄰居孩子跌落河流呼救,不伸援手,孩子慘遭溺斃,請問甲之行為為何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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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2 21:29 |
Grund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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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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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3 00:27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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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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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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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於何岸散步,見鄰居孩子跌落河流呼救,不伸援手,孩子慘遭溺斃,請問甲之行為為何     無罪?     為何不是刑293條第2項之"遺棄致死罪"?
甲欠缺保證人地位之作為義務, 雖然見死不救(消極的不作為), 跟遺棄致死罪不一樣的是, 遺棄是積極的作為. 所以, 甲無罪^^

2.關於"有法律案之提案權"的相關條文
法律之提案以立法院內之立法委員為限,還包括:
a.行政院(憲法第58條)
b.考試院(憲法第87條)
c.監察院(釋字第3號解釋)
d.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解釋)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4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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