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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y2kk2y86 於 2011-12-13 11:04 發表的 故意自招危難: 最近在書上看到有關於緊急避難的故意自招危難問題以下兩個題目想請各位前輩幫忙解答(1)甲司機因未檢查車況就開車上路,途中煞車失靈,甲因避免撞到行人乙而改撞路旁之丙車,試問甲是否可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攻擊性緊急避難(因避難而攻擊丙車),在利益權衡下,因自己過失行為(未作車輛檢查),而轉嫁給丙(車是丙的財產法益),所以實務認為不可阻卻,但有學者認為可以(因危難既已發生,若不準行為人實施緊急避難行為,並不符合利益權衡原則)。(2)甲至乙家作客看見乙家有隻狼犬小白關於籠中而向前玩弄玩弄之際小白突然衝破籠子攻擊甲甲見狀拿起旁邊之木棍將小白打死試問甲是否可以緊急避難而阻卻危法? ------>甲因自己行為而導致危難,然乙並未在籠外張貼此犬具有攻擊性(甲不知之情形),在利益權衡下,拿木棍打死狼犬,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14 23:54 發表的 : 個人看法~~你這兩個問題都是緊急避難的行為是沒錯但不見得都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緊急避難的核心問題在於利益權衡的判斷準則。通說認為,避難行為需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的要求,始可阻卻違法。說明附在上面。以上僅供參考~~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5 07:38 發表的 : 這兩題都是過失自遭!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5 23:42 發表的 : 上述兩題的性質不同:1.第一題:甲的確是注意義務之違反!但是不見得會預見『避難情形』的發生!甲違反注意義務,有可能是『忘記檢察』、『自恃汽車優良而不檢察』,但是並未對其事後『途中煞車失靈』有所認知!~~~~~~至其突然發生危難情況,此時才有避難行為行使的空間!2.第二題:以事後第三者來判斷,一般人與動物接觸,很容易觸怒動物!進而導致動物傷人的事件!本題中,甲認知到上述事由,仍決議為之!導致事後小白來攻擊,因此這是屬於『故意自招危難』!3.結論:不論是『過失自招危難』、『故意自招危難』,均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但是緊急避難本身,是把『自身或他人危難轉嫁給他人』,因此適用時『必須加以限縮』!就第二小題而言:甲既然能預見到危難會發生,卻執意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創造危難】,自不能主張緊急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