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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k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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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上的一事不再理
假設今天有車禍,甲造成了乙.丙輕傷,乙丙是雙載,不久乙方對甲方,提出了過失傷害,而後法院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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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0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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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過前提是確定之後~~~也很荒謬!
所以的同一件事,大多是『一行為』延伸出來的!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42 |
vik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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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因為有人跟我說,因為是由丙向甲提告,前後兩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所以並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沒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仍然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所以我就不清楚,到底算不算一事不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00:1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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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學說見解,以實務來說,同一案件其中一個部確定之後,既判力會急於全部!(很鳥)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07:45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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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
丙未提告訴之前
程序要件並不完備
何以法院竟會受理之?

應該是乙丙均為告訴後,法院才能受理、判決吧~~~~~~~~~~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13 10:05 |
vik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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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哈謝謝大大們的回答喔!!

法律這玩意真的有時候會讓我思考混亂,都快考試了還在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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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vikiey:
你的題目問錯方向了!
告訴乃論之罪,依刑訴248條,應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既然已做出判決,就是一審辯論終結【後】,所以不能提告

另外本題是與告訴合法性有關,與【一事不在理】沒有太大關聯~~~~告訴權是屬人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予以救濟之權利,但是為避免被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即判決之安定性,避免告訴權人隨時行使告訴權、浪費國家資源,不但要告訴權人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亦須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否則就是告訴違法

另外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為何?請妳能否為本爐主說明!
因為妳提到:【丙向甲提告,前後兩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所以並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這裡有問題!因為基於告訴權是【人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予以救濟之權利】,但是當人民行使其告訴權,是不可以干預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訴人~~~~此乃(告訴獨立性)~~~~~~~因此單一案件是具有【數個告訴權人】,如果前後兩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問題,到最後法官還是只能做出一個判決

故本題中,只能就乙的部分做出判決,至於丙是屬於【告訴不合法】,所以只能在乙的判決理由【諭知不受理】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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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往真裏修:
只要一個告訴案件一有人提起告訴,即屬【符合訴訟條件】,法院可以審判!
如果依你的論述:

丙未提告訴之前
程序要件並不完備
何以法院竟會受理之?

應該是乙丙均為告訴後,法院才能受理、判決吧

~~~~~這不就是干預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訴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予以救濟之權利】,違反【告訴獨立性】!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2:44 |
vik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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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好清楚地回答啊!!!!謝謝大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3:50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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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3 12: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 往真裏修:
只要一個告訴案件一有人提起告訴,即屬【符合訴訟條件】,法院可以審判!
如果依你的論述:

丙未提告訴之前
程序要件並不完備
何以法院竟會受理之?

應該是乙丙均為告訴後,法院才能受理、判決吧

~~~~~這不就是干預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訴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予以救濟之權利】,違反【告訴獨立性】! 表情


未告訴而不能受理,只是程序上暫時不能進行而已實體上的追訴權並不會當然消滅

還有~刑法上的告訴權怎會是救濟之權利??他要救濟什麼??難道被告接受刑罰,對告訴人有利益可言?是心靈上的救濟嗎??......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14 1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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