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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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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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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關民法條185條的疑問,請幫我解惑
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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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23:53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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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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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因此只要被害人與其中一方和解時,並未表明免除全部債務的意思,即無須擔心不能向其他人請求的問題,但是在和解書上,建議要特別註明只原諒一方而已,以免日後上法庭發生爭議。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4 00:3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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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64台上1737號判例見解,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之侵權行為有行為關連共同即足.原告因甲乙之共同過失而遭損害,有185條之適用

2.文中所示,甲乙是造成原告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人,係訴訟法53條2款所稱: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同一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且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若甲不成立則乙不能成立侵權-因果關係),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原告之當事人地位方屬適格,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原告若想要賠償金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

3.若原告勝訴債之關係發生,得依276I免除一方債務

原告是被載之人,但原告不告騎機車之人(乙),反而去告對撞人(甲),然後甲跟乙已經合解,請問甲可否以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向乙求償原告要求損害賠償金

原告是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4 04:54 |
ye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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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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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中所示,甲乙是造成原告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人,係訴訟法53條2款所稱: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同一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且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若甲不成立則乙不能成立侵權-因果關係),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原告之當事人地位方屬適格,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原告若想要賠償金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


請大大们再次解惑:

原告跟乙有親戚關係,所以原告只告甲刑附民,刑事已經成立判決認定甲有侵權行為〈過失傷害〉如民事判決應付被告甲要付原告30萬,但是在和解書上,沒有註明只原諒那一方,那被告甲是否能向騎機車之人(乙),共同平均分擔30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5 01:30 |
om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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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意是有點奇怪:
1.甲既已和解,如何以185條連帶求償?
2.單獨對乙以184條起訴求償.
3.原告跟乙關係,乙為原告使用人(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384號判決)三人責任分開
  計算,但須注意過失相抵.
4.過失相抵如何計算,甲.乙皆可主張.當然原告亦可主張.只是證據如何足夠讓法院採信,來
  作為比例分配.
5.請參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 一切答案可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8 10:13 |
ye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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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既已和解,如何以185條連帶求償?

應該是這樣丙(原告)甲只有跟乙和解,而丙(原告)不告乙因為兩人是親戚關係,所以只告甲是否能以185條連帶求償嗎?
2.單獨對乙以184條起訴求償.

3.原告跟乙關係,乙為原告使用人(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384號判決)三人責任分開
計算,但須注意過失相抵.

查不到煩請大大告知內容或教我如何查詢


4.過失相抵如何計算,甲.乙皆可主張.當然原告亦可主張.只是證據如何足夠讓法院採信,來
作為比例分配.


5.請參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 一切答案可解


查不到煩請大大告知內容或教我如何查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8 23:22 |
om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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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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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被載之人,但原告不告騎機車之人(乙),反而去告對撞人(甲),然後甲跟乙已經合解,請問甲可否以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向乙求償原告要求損害賠償金

甲乙已經和解,如何連帶向乙求償原告要求損害賠償金?

應該是這樣丙(原告)甲只有跟乙和解,而丙(原告)不告乙因為兩人是親戚關係,所以只告甲是否能以185條連帶求償嗎?

實務上,您要告誰都行,只是法律適用與證據取捨而已
1.未和解前,丙可依185條告甲與乙連帶.或單獨只依184條告甲.
2.和解後,丙仍可依184條可告甲,但甲如以乙為丙使用人為抗辯,則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結論:乙之過失,可視同丙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甲之賠償金額.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上端)判決函釋--法律問題座談--查詢類別:民事--索語詞--(打入)過失相抵--按查詢--查詢結果--按民事法律座談--第1個即是.
希望對您有幫助


[ 此文章被om5776在2011-11-29 12:2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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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告知!!

表情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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