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1-10-26 22:01 發表的 : [3樓] PS.我記得減俸這個懲戒罰只有公懲會才能決定 怎會是提復審、行政訴訟??? ========================================= 針對[3樓]回覆,引發我其他想法 .......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0-25 23:48 發表的 : 雖然處罰有二種 但是由「一行為」所造成的處罰競合 且復審、再申訴都是保訓會受理的針對同一個事實原因選擇其一的重度程序(復審)即可審查全體處罰事實達到救濟目的(也比較經濟)同時也可避免因程序分離而造成救濟決定的畸異(指處分機關及保訓會而言)PS.我記得減俸這個懲戒罰只有公懲會才能決定怎會是提復審、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