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2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身分法兩題實例題 請教
1. 民法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問:小小彬五歲主持綜藝節目"小孩很忙",假設每月賺五十萬,請問這些錢應該要歸小小彬所有,還是他爸爸小彬彬所有呢?因為法條是說'無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0-22 21:31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要不要先說說你的答案呢?

第2題我想我應該了解你的意思,不過這邊雞蛋裡挑個骨頭:
在不知乙的剩餘財產有多少的狀況下,無法計算乙可以向甲請求多少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2 22:56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自己就自己不具火侯之民法認識淺答
1.5歲之無法為法律行為,需法代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故有償取得行為,5歲之人無行為能力無法為法律行為,若是經法代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該有償行為為有效,代理之法定效力直接對本人生效.因此,財產所有權仍在5歲之人身上,若為7歲以上未滿20歲未成年人,所為契約行為,應得法代人同意,惟法律上明文,父母對於無償取得之特有財產,有管理之收益之權,前提須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下始得為之,故此.依反面推論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償取得財產,在有益未成年子女下仍可管理處分   請指教

 ><親屬繼承功力退步,勉力試之
2 夫妻於題示中未約定是用何種財產制,依民法規定推定為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分成婚前及婚後財產,於婚約關係消滅後,就婚後財產之剩餘差額作平均分配,又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該筆清償應加回婚後財產,妻為家庭主婦,推定婚後並無約定家庭日常費用,並無約定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故
 妻婚後財產0,  離婚時之婚後財產 妻:0 婚後債務:0,
 夫婚前債務20 萬,離婚時婚後財產100萬,並在婚姻存續中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20萬,
 故夫之婚後財產為:離婚時剩下財產100萬+婚後清償婚前債務-婚前財產10萬,婚後財產為110萬
夫妻可分配剩餘財產: 夫婚後110萬減去妻婚後0後,為110萬,再以110萬除以2,即為妻可分配 之婚後剩餘財產 55萬
請指教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10-24 02:4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07:31 |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寒窗問拾得 於 2011-10-22 22: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要不要先說說你的答案呢?

第2題我想我應該了解你的意思,不過這邊雞蛋裡挑個骨頭:
在不知乙的剩餘財產有多少的狀況下,無法計算乙可以向甲請求多少




謝謝您,乙是假設他是家庭主婦,所以沒有增加任何財ˇ產,兩年後也還是當初的十萬元我自己算出來, 老婆在離婚之際,應該可以向老公請求五十五萬的剩餘財產





不知我算的對不對....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0-23 18:2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2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